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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撤诉商标局原委:配合应对杭州仲裁


[  中国食品商务网    更新时间:2007/11/8  ]     ★★★

    “9月下旬,达能与娃哈哈的合资公司已经主动撤回对国家商标局的起诉,因为在进行的法律程序中,相关事实已经得到了澄清。”11月6日,达能方面针对其起诉商标局被驳回的消息作出回应。

    同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一位人士也向记者证实了该案并没有被驳回。不过,对于达能方面所说的“撤诉”,他表示法院还未对此进行裁定,因此并未结案。

    今年9月初,有媒体爆出达能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起诉国家商标局。但如今合资公司又主动撤回诉讼。一诉一撤间,原因何在?“相关事实得到澄清”的回答显然并不能清楚地说明问题。

    记者从杭州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一中院相关人士等多方面了解的信息显示,达能之所以起诉国家商标局,实为配合应对杭州仲裁而为。

    今年6月13日,杭州娃哈哈正式向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申请进行仲裁,要求判决此前达能与娃哈哈之间的商标转让合同无效。

    8月16日,该仲裁进行第一次庭审(详见本报8月27日第17版《“达能·娃哈哈”杭州仲裁举证三焦点独家解密》)。当日庭审无果而终。但记者了解到,几乎在庭审的同时,8月中旬,达能以合资公司名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起诉。

    据了解,上述庭审举证与答辩的两个焦点就是,娃哈哈方面是否积极履行了商标转让申请手续、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对商标转让全程是否参与,以及商标转让协议是否要履行。

    在申请杭州仲裁前一周,6月7日,国家商标局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审核情况的复函》。《复函》称对商标“均未同意转让”。这成为娃哈哈要求终止商标转让的重要证据。

    据悉,达能随后的起诉商标局,其主要观点就是商标局当初作出的未同意娃哈哈商标转让的行为,未对其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不能等同于“驳回”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达能方面认为,娃哈哈并未按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正常履行转让申请手续,即未“双方共同书面申请”,其提交的所谓“报告”,充其量仅为一般咨询而已,国家商标局不能因此判定“核准”或“驳回”。

    两方面的起诉理由均针对杭州仲裁的两大问题。

    记者从北京接近该案件的人士处得知,在起诉国家商标局后,国家商标局针对起诉提供了相关的材料证据,在达能方面看来,这些材料已经证实了自己的观点,即合资公司从来没有履行正常的转让程序,因而国家商标局也无从做出任何行政行为。在得到这个证据后,达能于9月下旬提出撤诉要求。

    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在8月16日第一次庭审后,杭州的仲裁于9月3日与9月12日又相继进行了两次庭审,其主要辩论内容与第一次基本相同。而在第三次的庭审中,达能将在起诉国家商标局中获得的相关证据作为补充材料呈交。

    随后,杭州仲裁一直未就娃哈哈商标转让一事再次开庭。

    有法律界人士向记者分析,如果达能确实得到了商标转让程序没有履行完成的确凿证据,娃哈哈可能就失去了申请仲裁商标转让无效的立案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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