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和软银为最大股东的阿里巴巴部分业务即将在我国香港IPO,但其招股说明书中“风险”部分关于“若本公司失去‘阿里巴巴’品牌的使用权……本公司的收益及赢利或会大幅降低”的提示似乎开始“兑现”。
经过长达7、8年的纠纷“长跑”,一家叫做北京正普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正普科技)的企业在阿里巴巴全球新股发售日——10月23日的前5天(即10月19日)从中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拿到了“阿里巴巴alibaba”的注册商标证书,并据此于10月23日向北京市场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阿里巴巴集团立刻停止使用“阿里巴巴”商标。同时,该公司已就阿里巴巴的行为向香港交易所、证监会进行了举报。而阿里巴巴法律部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则表示,“是商标局发错了证书”。
【原告】正普科技:拿到了商标注册证书
在阿里巴巴招股说明书涉及商标使用的“风险”部分有这样一段描述:“本公司有11个而阿里巴巴集团亦有两个重要标志尚未能在中国注册若干重要商标类别使用权”。而就在此招股说明书发布前的第5天,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中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拿到了“阿里巴巴alibaba”的商标注册证书。
根据正普科技法务部经理史海龙向《每日经济新闻》出示的中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出的文件,该编号为1475806的第42类商标注册证书,表明正普科技确实拥有“阿里巴巴alibaba”图文的商标权。证书上明确写明: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其中包括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保养;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分析;研究和开发;技术研究;植物养护;注册人为“北京市正普科技电子技术公司”。注册有效期限为“自公元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11月13日止”。
史海龙说,拿到商标注册证书之后,正普科技已经以此为证据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阿里巴巴集团立刻停止使用“阿里巴巴”商标并给予经济赔偿,该公司同时已就阿里巴巴的行为向香港交易所、证监会进行了举报。此外,对于正普科技在起诉书中要求赔偿200万元的问题,史海龙表示,“200万实在太少了,不过我们的主要目的是要求赔理道歉,不管是20万还是2个亿,正普科技从没希望通过这个商标来获取更多利益,而是出于自身企业的发展考虑。”
史海龙认为,公司已就阿里巴巴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和正普科技科技相关的内容发表声明,阿里巴巴招股说明书第97页关于该公司与正普科技商标纠纷的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正普科技就当中的11项相关申请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反对诉讼,惟本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已于其中三项反对诉讼中胜诉其余八项申请的反对诉讼仍在进行。目前,正普科技正向中国商标复审及裁定理事会就遭驳回的诉讼提出上诉。第一,阿里巴巴与正普科技仍有九项商标异议正在进行,而不是八项,该说明书对最重要的第42类商标异议故意隐瞒;第二,目前这九项异议,正普科技是于今年3月22日陆续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于7月2日通知正式受理,其初审裁决远未下达。所以不存在‘正普科技正向中国商标复审及裁定理事会就遭驳回的诉讼提出上诉。’”史海龙说。
【被告】阿里巴巴:商标局发错了证书
对于正普科技宣称已经获得了“阿里巴巴alibaba”图文商标证书的情况,阿里巴巴集团公关总监陶然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电话采访时表示:“1999年,正普科技向工商局提出注册阿里巴巴商标,但我们向商标总局提出异议,因为我们的影响在先,所以工商总局把正普科技的申请驳回。中间就反复纠缠,到了2003年,正普科技又起诉,最后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到2005年,工商总局明确说,正普科技只允许有一项(植物养护)商标权。”
他表示,关于商标的问题在招股说明书已经讲清楚了,具体问题建议记者与阿里巴巴的法律部联系。《每日经济新闻》随即联系上了阿里巴巴法律部的俞思瑛律师。俞思瑛说:“正普科技确实是在1999年提出申请,但在2005年11月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只留下一个项目,就是植物养护。”
而根据 《每日经济新闻》从不同渠道搜集到的消息证明,阿里巴巴确实曾经在有关的行政诉讼中获得了胜诉,这个诉讼就是现在写进了阿里巴巴招股说明书的“业务”部分,其中专门有一节写明 “正普科技商标注册申请失败”,说明书中写道:“本公司于1998年12月以‘阿里巴巴’商标创立首个B2B电子商务网站。正普科技分别于1999年5月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四项第35、38、41及42类以及于2000年3月提出一项第39类合共五项的‘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申请。正普科技提出申请后,本公司随即根据中国商标法第31条反对正普科技注册有关商标并申请撤销该等注册。中国商标法第31条禁止任何人士意图利用不公平手法注册已由他人使用并因而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本公司已向中国商标局及中国商标复审及裁定理事会办妥行政程序并成功提出反对及撤销该申请,而正普科技其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惟最后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败诉。根据有利本公司的正普科技申请诉讼裁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初审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上诉法院)裁定本公司的商标‘Alibaba(阿里巴巴)’早在正普科技于1999年5月提出申请前已获得‘一定知名度’,故正普的申请属于触犯中国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