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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涉嫌虚构低价营销广告误导消费者


[  维权网    更新时间:2011/3/2  ]    ★★★

        摘要: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投诉链接:

  国美标价误导消费者

  维权网北京讯:江西的罗女士在当地的报刊上看到国美正在打广告,其中一款万家乐的热水器被罗女士看中并前去购买,但到商场后却发现,报纸上刊登的1198元的价格变成了1399元,当罗女士向国美方面提出质疑时,得到的回复仅是一句“刊登错了”。

消费者供图:报纸刊登的国美广告

消费者供图:国美店内价格标注

  国美:低价广告系刊登错误

  2011年2月25日,国美电器在《江南都市报》上刊登一则广告,其中一款型号为JSQ20-10JP的万家乐热水器标注价格为1198元,罗女士对这款热水器较为心仪,因此前去购买。

  罗女士到南昌广场南路国美发现报纸上标注价格为1198元现在变成1399元,商场的导购人员告诉罗女士,是广告登错了,1198元的价格并不是这款型号。

  罗女士表示,自己家就是需要这样一台热水器,才兴高采烈的跑到国美来选购,却被告知登错广告而遭到拒绝,这分明就是在误导消费者。

  国美回应同一商场两种价格

  国美方面是否已发出更正?对此,罗女士表示她并没有看到任何更正说明,而国美电器的工作人员也仅仅是说登错了,却没有出具任何的证明,更没有向消费者解释和道歉。

  江西南昌广场南路国美负责厨卫专区的谢女士告诉维权网编辑,万家乐的这款热水器仍有货,价钱是1198元。编辑这一消息反馈给罗女士后,罗女士再次到国美电器购买,却再次被告知广告刊登错误。

  维权网编辑再次致电谢女士,谢女士解释称,这款产品现在是特价产品售价1198元,但万家乐厂家工作人员仍然按1399元的原价在商场中售卖。她表示,卖特价产品不是所有的导购人员都有权利,国美电器虽然以低于厂家价钱售卖,但国美优惠消费者的同时,需要给万家乐厂家以补贴来均衡差价。同一卖场两种价格,谁能买到更低的价位呢?谢女士表示,去买万家乐热水器时先和她联系,她可以1198元的特价卖给消费者。

  国美“登错广告”并非首次

  石家庄市民牛先生也遇到过国美广告登错的问题,牛先生曾在当地的《燕赵晚报》上看到国美的促销宣传,上面有一个联想电脑的广告,称联想k305电脑仅售5199元,而据牛先生了解,这款电脑在其他地方已经卖到6000多元。因此,牛先生在广告规定的期限内,用一下午时间跑了大概四个国美电器店铺,有的说没货,有的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最后牛先生国美服务员给国美总部打电话询问此事,等了近40分钟,却被告知是广告登错了。

  而后国美店里的一名采购主管打电话告知牛先生称可以以广告的价位卖给牛先生一台,而等牛先生取了钱准备取货时却被告知这样的价位卖不了,牛先生无奈的称,一次购物经历却被国美两次欺骗。

  青岛消费者投诉称,她在青岛早报上看到美电器的广告,“1.2P海信空调2199元送300元现金”,而当她赶到台东国美时却被告之无货,且2199是送完现金后的价格。

  律师回应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蒋勇伟律师认为,对于虚假广告行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一是作为一种确定性的要约邀请,合同相对人(消费者)可以选择按照合同违约来追究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广告法》作为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广告法》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二是虚假广告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消费者也可以按照民法理论,适用《民法通则》来追究广告发布者、经营者或者制作者的相关民事责任。

  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蒋律师表示,这种虚假广告的恶劣之处在于虽然它没有导致消费者直接损失,但消费者为其错误信息而奔波,支出了时间和金钱,也造成了损失。可以依合同法上的缔约责任过失来追究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维权网编辑提醒消费者,针对金额较小的欺诈行为可向当地消协投诉解决。徐长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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