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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


[  新华社    更新时间:2005/5/4  ]    ★★★

  新华社北京5月3日专电(记者孙晓胜)五一前拿到了自己新房的房产证,让在北京中关村工作的李敏新大喜过望。但仔细研究了一番刚到手的房本后,新的烦恼出现了。“我是2003年买的房,房产证上说,我这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到2073年就到期了。那么,70年后我的房子该怎么办呢?”

  急忙上网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李敏新发现,5月1日出台的《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中提及了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这些字眼让李先生更加担心自己房子的命运。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人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要如何解决。”

  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70年。他认为,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而地上建筑物仍属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交土地出让金。“我个人认为,再次申请的期限可以和第一次申请一样,也是70年。”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林增杰告诉记者,全球范围来看,有些西方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是没有期限的,所以不存在这个问题;而另一些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国家则采取到期后由政府收回土地和地上的房屋,给予折价补偿的方式。

  林增杰说他个人认为,在我国可以采取三个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第二,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第三,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林增杰告诉记者,从上个世纪末,我国才开始大规模出现个人购买房屋的情况。我国真正面临70年土地使用权届满的问题,还有大约四五十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有关部门可以参考各方面的意见,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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