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生产不合格月饼馅的生产厂家一审被判赔偿经销商万永乐损失人民币31918元。
原告万永乐系漯河市召陵区人,是一个体经营商户。2006年7月份起,万永乐开始与被告偃师市长康食品开展业务往来,原告购进被告食品厂生产的“绿豆沙”、“豌豆蓉”月饼馅共计900件,每件价格67元,用以批发零售。
2006年9月份,漯河市工商局经抽样送检,发现原告经营的月饼馅有质量问题,属不合格产品,遂下达了漯工商东处字[2006]第61号处罚决定书,将原告从被告处购进的“绿豆沙”、“豌豆蓉”月饼馅453件,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予以没收并销毁。2006年9月20日,舞钢市工商局对原告转销到当地的被告生产的月饼馅料1件予以查扣。另外,舞阳县经销商卒保亮从原告处拉走的被告生产的月饼馅坏了,退回原告50件,原告赔偿卒保亮1500元。原、被告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万永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因被告产品不合格,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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