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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之春”文化品牌应予以保护

作者:徐璐明 钮怿    转贴自:文汇报    点击数:1441


 
    究竟有多少个“上海之春”?“上海之春”的品牌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落幕后,市政协委员、上海音乐学院副院长杨燕迪提出的文化品牌保护问题引起了音乐节组委会和社会公众的关注。
   
  “上海之春”名属多家
   
    “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期间,杨燕迪发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在某房地产活动广告上,他看到了“上海之春”四个大字,原来国际音乐节的名字已经被用做该楼盘的字号。上网查询之后,他发现还有很多企业在使用“上海之春”。
   
    商家对“上海之春”的名字拿来就用,是否构成侵权?但出乎他的意料,“上海之春”从未注册过。
   
    1960年诞生的“上海之春”音乐节已经有近50年的历史,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保存时间最长的文化项目之一,目前已上升为国际性的音乐盛典,其品牌价值和影响力非常巨大。这样具有影响力的品牌被某些商家任意使用,很可能对“上海之春”造成负面影响。杨燕迪呼吁,文化品牌资源保护迫在眉睫。
   
  文化品牌流失堪忧
   
    近年来,著名文化品牌被抢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太极拳第五类商标被人抢注并转让,“少林”品牌被大量注册。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国内知名的文化品牌不但在国外被抢注,而且在互联网上的域名也大多流失。
   
    一个知名的文化品牌往往要经过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文化积淀和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和影响力。品牌被抢注,不但会对该文化机构开发相关产品产生不利影响,从而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会弱化该品牌的文化内涵和影响力,甚至损害文化品牌的声誉,造成巨大的无形资产流失。
   
  勿为他人做嫁衣裳
   
    文化品牌资源保护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有些文化机构的法律意识不足,缺乏品牌保护和品牌开发意识。
   
    经手过多起知识产权案件的易先兰律师告诉记者,有的文化机构自以为知名文化品牌受到国家保护,却不知国家的保护也是建立在合法程序的基础之上,结果这些机构不得不再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去追回品牌。
   
    要避免为他人做嫁衣,拥有文化品牌的机构首先要树立法律保护意识,通过法律程序保护好自身的文化品牌及其蕴涵的品牌价值。易先兰表示,知名文化品牌可以通过申请注册为驰名商标,得到跨类别、“排他性”保护,从而杜绝商家钻法律空子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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