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政府信息要对外公开,是不是今后拿到新车注册数据就不再那么困难了?”“信息公开当然是好事,但会不会流于形式?”“只有为公众和行业提供真正有价值的数据信息,才能体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出台,业内对汽车行业部分关键数据获取困难问题的解决,既充满企盼,又心存忧虑。
汽车信息公开
能否迈出第一步
根据记者的广泛采访,新车注册数据是汽车行业普遍关注、也特别期望公开的一个数据。东风本田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汽车企业自己提供的销售数据,多是企业卖给经销商的车辆数字,但由于存在“串货”、“压货”现象,数据不太准确。公安部交管局掌握的机动车上牌数据才是最准确的终端销售数据。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一位研究人员说,新车注册数据可以真实反映汽车消费市场的需求状况,为国家相关部门确定汽车行业是否出现产能过剩提供依据,也使整车企业能够及时调整产能,规避市场风险。
“在国外,新车注册的数据都是对外公开的,不仅如此,相关部门还可以提供更为细化的服务,如各品牌的终端销售数据、不同区域各品牌的销售数据等。而在国内,这些数据还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整车企业负责人无奈地告诉记者。花钱购买这一数据已经是汽车行业公开的秘密,但是由于价格高昂,也只有少数大企业能够承受。
另一个备受关注的数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数据。这个数据可以帮助交管部门、整车企业、检测机构和医疗部门充分了解交通事故情况,改进相关法规、标准、设施等,有效降低事故死亡率。
目前惟一掌握这两个数据的是公安部交管局。记者希望就此问题直接采访公安部交管局,到截稿时止,记者还没有得到正面回复。
那么,这一数据是否应该公开?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现《条例》的第九条明文规定,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只要符合其中一条,政府信息就应当主动公开。而且《条例》第十三条还明确指出,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显然,这两个数据不仅可以真实反映汽车产业发展和汽车安全的真实情况,而且与汽车企业甚至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
信息公开
不仅要重“量”更要重“质”
“现在交管局每季度公布的数据,大多是对现有汽车保有量和驾驶人员的情况简单通报,更多有价值的数据反而看不到。”一家合资汽车企业负责安全方面研究的工作人员说。
“现有的有限数据,远远不能满足行业研究的基本需要。”国家信息中心资源开发部主任徐长明对记者说。他说,目前公安部交管局向公众提供的数据不够全面、专业和细化,而且现在向公众提供的数据太少,除了新车注册数据,二手车过户、汽车保有量以及各品牌在不同区域的销量情况等关键数据,也应该及时提供。
一家企业负责人甚至表示,相关部门因为额外劳动适当收费是可以理解的,但价格要合适,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在数据汇总、分析方面的全面性和深度,为行业发展提高更有价值的数据信息。
比如在交通事故数据的统计上,除了酗酒、超速、疲劳驾驶等人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伤亡的很多原因与汽车本身有关,如轮胎、刹车装置、车身等。“每次事故中关于这方面的统计信息,对于汽车厂商及相关法规标准和检测机构都是非常有价值的。但目前这方面的数据显然很难获知。“我们现在除了从中国统计年鉴和大众媒体上获取相关信息,只能通过自己4S店的维修部门获知部分信息,非常不全面。”那位汽车安全研究人员告诉记者。
在本报的“社长对话”中,中国汽研中心主任赵航也提到,从整体技术法规体系上看,安全、节能、环保标准都需要统计数据支撑,制定法律不能没有依据。他说:“比如我们出了正面碰撞标准,还需要研究,在交通死亡率中,发生正面碰撞死亡的人数有多少,出了这个法规后死亡人数能减少多少,能在多大程度上减少死亡,保护重伤。但实际上,我们的安全法规、标准不断出台,但事故死亡率却总是居高不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缺乏有利的数据支撑,法规和汽车企业的改进都缺乏针对性。”
一位资深的业内专家告诉记者,中国在交通事故记录上,比较侧重事故责任认定相关的信息,如事故责任、事故后续处理、是否侦破、是否有第三方保险等,而美国的交通事故记录则有详细的车辆信息,如车辆的VIN代码、制造商、车型年份、商用车的轴数等,这对法规改进和车辆改进非常有帮助。
人们常说: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来执行。如果在执行中走样或打折扣,一项好制度很可能还是白纸一张。诚然,有了这个条例,各级政府机关就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但很多事情做起来并非这么简单,有太多的因素左右了执行力。许多法律法规就是这样得不到遵循的。
《条例》的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关键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保证信息公开的质量,这样才能防止一些部门推诿扯皮,也才能不违背政府信息公开的初衷。一位业内人士意味深长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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