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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红子鸡”顶上了

作者:胡育萍    转贴自:青年时报    点击数:1252


    昨日(26日)下午,上海红子鸡美食总汇有限公司诉杭州红子鸡大酒店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在杭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含有‘红子鸡’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120万元经济损失。

    这已是杭州红子鸡第三次被同一原告告上法庭了,案由都为“商标侵权”。

    双方此前“斗”过两回

    2001年和2003年,杭州红子鸡被上海红子鸡两次告上法庭。第一次法院做出判决,要求杭州红子鸡大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子鸡”文字的商标。而第二次,原告则认为被告在灯箱广告上的“红子鸡”突出使用。

    杭州红子鸡的代理律师介绍,两次判决之后,他们都按照法院判决,做过改变。特别是第二次判决后,他们在原告和法院的共同见证下,更改过灯箱广告。

    而杭州红子鸡大酒店有着自己的商标,是一只破壳的小子鸡和红子鸡三个汉字的拼音首字母“HZJ”的组合,这一商标完全不同于原告的汉字文字商标。

    杭州红子鸡认为自己已按判决做得非常好了,想不到又被告了。

    原告说他们特意做过调查

    举证阶段,上海红子鸡一方拿出很多荣誉证书。他们认为,“红子鸡”作为餐饮行业具有鲜明特色和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受到保护,而被告仍以原告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

    同时,他们还出具了一份在西湖边随机对100名不特定人做的调查。调查显示,80%的人认为杭州红子鸡是上海红子鸡的连锁店,86%的人认为两者是同一品牌。被告说,此调查还经过公证部门的公证。

    这份公证遭到了被告方的质疑,他们怀疑公证是伪造的。首先公证员引用的《公证暂行条例》在当时公证的时候(去年5月)已经废止,而且不特定人是难以公证的。

    被告质疑原告恶意诉讼

    被告答辩时表示,在经过2001年和2003年两次诉讼后,他们处处与原告避嫌,在筷套、菜谱上,写的都是“杭州红子鸡大酒店”全称。对原告一次次诉讼的真实目的,被告提出质疑,认为是恶意诉讼。

    对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含有“红子鸡”字号的企业名称,被告表示,企业名称是经杭州市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批准的,而且对企业名称的异议也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

    法庭未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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