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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保护申请评定应具五项条件

作者:     转贴自:中国证券报    点击数:1368


    商务部近日印发《商务领域品牌评定与保护办法》(试行),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昨日表示,申请评定商务领域品牌应具备五项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一、申请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二、申请的品牌应当在中国境内创立,使用历史在3年以上,且商标第一注册地为中国;三、申请的品牌应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四、是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销售总收入和品牌盈利能力居本行业前列;五、是申请品牌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及申请企业本身符合国家的产业、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

    马秀红表示,第五项为附加条件,具有“一票否决”作用。她指出,商务领域品牌评定工作将遵循市场导向、不增加企业负担和科学、公正、客观和择优原则。

    据悉,商务部在授予入选企业品牌称号的同时,也授予其相应的品牌标识使用权。《办法》规定,该品牌标识属商务部所有,企业可在获得品牌称号的产品、服务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等有关材料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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