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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不能再“傍名牌”规定名称

作者:朱海兵    转贴自:浙江日报    点击数:1595


  中新浙江网3月2日电 全国首部商号管理和保护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经省政府正式批准、与该法规配套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均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商号这一独具商业价值的企业无形资产,有了“保护伞”。

  名称“近似”有了标准

  根据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商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商号,或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规定还明确了“近似”的标准: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应认定为“同行业”;企业商号间字形相似的,企业商号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主要字段相同或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商号“近似”。

  有了上述规定,就能有效防范那些故意在商号“近似”方面钻空子的现象,对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将实行跨地区、跨行业的全方位保护。

  何为“知名”有了限定

  设立知名商号制度的目的,不是授予企业荣誉,而是对已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商号给予特别保护。

  为此,新出台的《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办法》明确提出,申请认定知名商号的企业必须认为其他企业的商号与本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已经引起公众误认误解,并可能损害其利益。在这一前提下,该企业还必须符合商号连续使用已满四年,并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为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企业的销售(服务)额、税收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近三年在本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近四年内未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以及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等具体条件。其中,被国家和省认定为老字号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同时,《办法》还规定,以通用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或其简称、俗称作商号的,以著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其他风景名胜作商号的,以他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商号的,具有行业限定语、修饰语特征的商号,及具有公共或公益特征的商号,不能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知名”不搞“终身制”

  根据《办法》规定,省知名商号自认定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被发现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被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不再使用该商号的;有重大违法行为,在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我省还明确,省知名商号认定前,本省其他企业已经依法以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号使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认、误解的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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