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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作者:王斗斗    转贴自:法制日报    点击数:1386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今天在此间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各级法院要综合运用各种措施,严格依法制裁侵权行为,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让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完全补偿。”曹建明指出,要用好损害赔偿确定规则,尽量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方法。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对于能够证明侵权产品数量或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产品销售减少数量的,尽可能通过确定合理利润率来计算赔偿额。

    曹建明表示,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不适用法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对于故意侵权和假冒、盗版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民事制裁,使侵权人依法受到严厉的惩处。

    曹建明要求,要高度重视依法适用临时措施。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立即予以执行。准确把握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对于临时禁令,要重点审查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并考虑诉讼时效和损害状况以及公共利益;对于诉前证据保全,在考虑侵权可能性的同时,要重点考虑证据风险和申请人的取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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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须审慎

    商标确属众所周知当事人可减轻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今天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人民法院要正确适用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所认定的驰名商标,至少应在国内大部分地区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对于驰名程度确属众所周知的商标,可以适当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他说,要严格审查是否有真正的争议存在,审理法院要认真核实被告身份和有关行为的真实性,防止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对已认定的驰名商标依法进行个案审查认定。当事人对于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并由法院对该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条件依法审查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有明文的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只有在审理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曹建明要求,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等争议依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驰名商标的认定为审理案件所必需,凡是超出认定范围的案件或虽在该范围之内但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认定驰名商标。

    曹建明还要求,严格执行驰名商标认定备案制度,作出认定的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判决生效后即时层报最高法院备案。对于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能够查实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并依法撤销原判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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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的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今天表示,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积极推行在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参审的办法。

    “要选好用好人民陪审员,保障他们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充分调动他们参与案件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上的独特作用和案件调解中的积极作用。”曹建明说。

    他还要求重视专家证人制度,积极支持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不受时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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