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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回复“牙防组”司法建议

作者:孙思娅    转贴自:京华时报    点击数:2479


 

    昨天(26日),就关于“全国牙防组”司法建议,卫生部复函朝阳法院。卫生部表示,正在制定口腔保健用品的认证认可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

    朝阳法院曾受理法学博士李刚质疑“全国牙防组”认证资质一案。法院认为,该案暴露出我国认证认可行为亟待规范的问题。法院向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加强对“全国牙防组”业务活动的监管,对其违法认证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卫生部复函朝阳法院表示,已与国家认监委共同协商,决定将口腔保健品纳入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工作,并正在和国家认监委着手建立我国统一的口腔保健用品认证制度,并制定口腔保健用品的认证认可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记者孙思娅)

认监委积极回应司法建议对“牙防组”作出处理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针对“全国牙防组”案中发现的我国口腔保健用品评价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后,引起了该委员会的高度重视。近日,该委就解决和规范认证认可活动的有关情况做出函复。

==== 牙防组认证事件追踪 ====

法学博士告全国牙防组 追加卫生部为共同被告

    该案首先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西城区法院受理后,鉴于全国牙防组非法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对全国牙防组的起诉,并将该案移转至朝阳法院。

访上海律师陈江:我所亲历的“牙防组事件”

    因质疑全国牙防组认证资格,数月前北京律师李刚和上海律师陈江先后对其提起诉讼。日前记者走访超市,发现曾风行一时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已变为“全国牙防组”,没有了“认证”字样。

牙防组获认证资格引争议 认监会近日公布结果

    早在1991年,国务院83号令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建立了认证制度。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而全国牙防组显然不属于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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