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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长城”被认定“商业贿赂”

作者:     转贴自:TOM科技    点击数:1515


    要进场,先掏钱;想“独霸”,多花钱。一度以来在酒类行业形成商业惯例的“买场”现象,昨日被思明区法院判定为商业贿赂,“华夏长城”销售商因此遭处罚。 


    据法院查明,从2002年12月至2004年2月间,厦门吉马酒业有限公司在销售“华夏长城”葡萄酒过程中,以“专场费”(也称赞助费)名义向厦门大唐娱乐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宝达分店、厦门市星光大道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等7家酒店、娱乐场所支付现金或实物,总额达43.8万元,已实际支付21.85万元,从而取得在长城系列葡萄酒中的独家销售权,排斥“烟台长城”、“沙城长城”等品牌的葡萄酒。 


     为此,吉马公司遭到了工商局罚款15万元的处罚,因此引起行政诉讼。据悉,本案是我市首例因商业贿赂而引发的行政案件,而“华夏长城”销售商也是因“买场”而遭到工商部门“开刀”的第一人,此案自然引起酒类经销商和餐饮服务行业的广泛关注。 


     其实,“买场”现象不仅在酒类行业,在饮料、电器百货领域也都较普遍存在。许多人认为,这只是一种促销手段,双方之间有订立合同,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并不违法,不能定性为商业贿赂。吉马公司还提出,国家税务总局还将这类收费定为征税项目,这更肯定了它的合法性。 


    但反对者认为,这是一种通过合同形式共同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不仅剥夺了其他品牌的公平竞争权,同时也将最终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有害市场良性发展的一种行为。 


    30日,思明区法院对“买场”现象做出了法律说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合法,而本案吉马公司与这7家单位签订协议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已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院一审维持了工商局对吉马公司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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