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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进口捐赠医疗器械须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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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确保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及用品的安全、有效,保障中国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问题医疗捐赠”事件的发生,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近日发出联合公告,要求进口的捐赠医疗器械必须要接受检验,而且接受境外捐赠的医疗器械必须是新品。

  一、产品及机构须备案登记:国家质检总局在检验前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及用品实施备案登记管理。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及用品的境外捐赠机构,须由其或其在中国的代理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对国外捐赠机构所捐赠的医疗器械及用品须在捐赠协议签订检验前,向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备案,并经审查核准。公告要求,禁止境外捐赠人在向国内捐赠的医疗器械及用品中夹带中国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物品。此外,捐赠的医疗器械及用品应为新品,并且已在中国办理过医疗器械注册,其中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根据公告,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捐赠医疗器械及用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持该证件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二、到货产品须法定检验:接受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的单位或其代理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法定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经核准有效的备案材料接受报检,实施口岸查验,使用地检验。海关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属于《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注明“上述物品为捐赠物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对其中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海关还应验核进口许可证件。。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受赠单位(或个人)方可使用。对判定不合格的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或移交相关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为此,检验检疫机构提醒国内捐赠接受机构,严格遵守联合公告规定,以免货到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对逃避法定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