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锯材产品,对锯材产品有关尺寸检量作出规定。 1、 锯材各项标准中所列的宽度(材宽)、厚度(材厚)、长度(材长)均指标准尺寸。 2、 锯材的宽度、厚度、长度尺寸,以锯割当时检量的尺寸为准。 3、 尺寸检量: 3.1 锯材长度:沿材长方向检量两端面间的最短距离。 3.2 锯材宽度、厚度:在材长范围内除去两端各15cm的任意无钝棱部位检量。 4. 计量单位: 4.1 长度以米为单位,量至厘米,不足1cm舍去。 4.2 宽度、厚度以毫米为单位,量至毫米,不足1mm舍去。 5. 公差检量: 5.1 实际材长小于标准长度,但不超过负偏差,仍按标准长度计 算;如超过负偏差,则按下一级长度计算,其多余部分不计。 5.2 板材厚度和方材宽、厚度的正、负偏差允许同时存在,并分别计算。 5.3 板材实际宽度小于标准宽度,但不超过负偏差时,仍按标准宽度计算,如超过负偏差限度,则按下一宽度计算。 5.4 材积计算按GB449-84《锯材材积表》查定,或按其公式进行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