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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质量国家抽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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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酒是以高粱等粮谷为主要原料,以大曲、小曲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馏、陈酿、勾兑而制成的蒸馏酒。白酒是我国传统的饮料酒,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据统计2003年全国白酒总产量为331.35万吨。 近几年对白酒产品国家监督抽查结果表明,名酒产品质量上乘,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中型企业的产品合格率较高,小型企业中低档的白酒问题较为突出。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再次对白酒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四川、贵州、甘肃等14个省、直辖市71家生产企业的80种产品,合格66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2.5%。抽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杂醇油含量超标。杂醇油是白酒的卫生指标之一,白酒卫生指标包括甲醇、铅、杂醇油等三项。此次抽查甲醇、铅指标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有1种产品杂醇油含量为2.5g/L超过标准(标准规定≤2.0 g/L)规定。杂醇油是黄色至棕褐色的透明液体,具有特殊强烈的刺激性气味,在白酒中具有一定的呈香作用。白酒中的杂醇油含量过高,饮用后对人体有害,容易出现神经系统充血、头痛等症状。

    二是酒精度达不到明示要求。酒精度是指100mL饮料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该质量指标属企业产品的明示质量要求,酒精度允许公差为±1.0度。本次抽查有3种产品酒精度低于标签明示标注的酒精度。

    三是感官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感官指标是直观评价食品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其色泽、外观、香、味感官上的表现出来。本次抽查中有3种产品感官指标不合格,主要是在产品的风格、香气、口味、有肉眼可见悬浮物不符合标准要求。

    四是己酸乙酯、总酸、总酯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抽查中有1种产品的己酸乙酯、总酸、总酯含量均达不到标准要求。己酸乙酯是浓香型白酒的主要呈香物质,其含量高低影响白酒的香型和风格,同时该指标也是判定浓香型白酒等级的关键指标;总酸是白酒中所有挥发性和非挥发性酸的总和,具有香气,是呈味物质,在酒中起到调味作用,其含量及比例适当,饮后就会感到清爽利口,醇滑绵甜。反之若酸量少,就会使酒寡淡、后味短,而酸量过大则会使人感到酸味重、刺鼻;总酯是白酒产品中所有酯类芳香物的总和,其含量的多少与酒的品质高低及香型有关,若总酯含量太低则酒味淡泊。

    五是固形物含量超标。白酒固形物是指在测定的温度(100℃-105℃)下,经蒸发排除乙醇、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组分后的残留物。本次抽查中有2种产品固形物超标。其主要原因是超量使用添加剂以及不作水质处理,而部分小酒厂自己不作检测。

    六是标签标识不规范、标注内容不完整。国家强制性标准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明确了饮料酒必须标注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产品标准号与质量等级、产品香型等。本次抽查中有9种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不完善。个别产品甚至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厂址、产品等级。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及企业的后处理工作,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大力宣传,扶优扶强,对质量较差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予以曝光,以引导消费。同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从源头抓质量,督促企业加强对原材料质量的控制,改善生产工艺,提高工艺水平,促进产品质量的稳定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