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参与向政府的寻租,企业要以投入产出效果来衡量。当企业觉得进入政府的设租领域所花费的支出大于租金收入,企业就会放弃对政府设租的进入;当企业进入政府的设租领域的支出小于租金收入,企业有可能进入,但与此同时企业还要与进入其他产业领域进行比较,只有当企业觉得寻租比进入其他产业领域的成本低、效益高,企业就会积极参与进入政府设租领域的竞争。可见,企业参与政府寻租的竞争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进入成本和寻租收入。如果企业之间的寻租竞争成本过高,租金收入较低,企业就会退出寻租竞争。如果企业寻租的成本较低,租金收入相对较高,企业则有可能进入寻租的竞争。
企业之间在寻租的博弈中分为合作和对抗两种基本形式。企业的合作博弈是指企业之间为了达到各自的寻租目标,在寻租过程中相互沟通、相互谅解和相互妥协,最终达到目标一致的博弈方式。合作博弈的基础在于企业之间认识到对抗给企业双方都会带来损失,合作能给双方带来利益的均等化,这种均等的利益彼此都能够接受。对抗性博弈指的是企业为了获得寻租进入权而在相互之间进行的不妥协的竞争。对抗性博弈虽然给企业带来损失,但如果企业在对抗性博弈中取得了优先进入权,或另一对抗企业由于对抗失败而主动退出竞争,企业也可能减少进入寻租成本,并取得进入寻租后的垄断租金收入。因此,在寻租中有不少企业采取对抗博弈。
2实证:联通公司的创建过程与进入博弈
建国以来至1994年,中国(基本)电信业(主要指电话)都是由邮电部独家垄断经营的。这是一种典型的行业行政性垄断,因为邮电部既是国家电信政策的制订者和监督执行者,又是国家唯一的承担投资、“关心”利润的经营者。在这一点上,邮电部也可以看作是一个运营商。邮电部的这种双重身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所追求的目标和行为方式。毋庸讳言,作为自然垄断行业,电信业由邮电部统一经营也的确取得了相当成绩,其中最主要的是建立起了全国的公话网。
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通信建设长期以来形成了某种独特的“二元结构”,即所谓“公用网”和“专用网”并存。前者为邮电部统一规划的公共电信网,后者为各部门满足自身需要而建立的独立于公用网的电信网。专用网又分为全国性的专用网和地区性的专用网。像军队通信网、铁路通信网和电力通信网这样的全国性专用网共有30多个,大型厂矿企业所建的地区性专用网则为3000多个。这些专用网拥有的微波、架空明线和电缆线路的总长度,分别为公用网的2~3倍。一方面,由于国家不允许专用网对外开放业务或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面,由于公用网与专用网的网络技术标准参差不齐,结果公用网与专用网各走其路,互不沟通。
通信管理体制的高度集中,电信运营的独家垄断,特别是随着经济高速增长而来的对电信需求的急剧增加以及国家对电信业管制的放松(主要表现在价格管制的放松及某些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从而使中国的电信业成为一个赢利前景甚佳的产业。不难想像,这一巨大的赢利机会,对那些有能力并有近水楼台之便的潜在竞争者而言极具吸引力。结果,以获得国家特许权为途径来打破邮电部对电信业的垄断运营之序幕便拉开了。张宇燕(1995)对这一过程有精彩的描述。
当经营电信业有利可图时,潜在的竞争者自然会开始行动,以便进入市场。同时,原有垄断者为其自身利益必定要设置障碍以阻挡他人的进入。此刻,政府管制的核心在于是否及如何限制进入。邮电部与联通公司的“明争暗斗”亦是围绕着维护还是打碎进入障碍这一问题而展开的。从“力量”对比上看,联通公司背后的三个部在国务院的谈判能力和份量均要胜于邮电部。结果,至少从表面上看,“人多势众”规则起了作用。不过,也许更重要的是联通背后的核心利益集团数量极少,因而容易克服形成集体行动过程中的天然障碍,从而促成了有效的合作和分享利益之合谋。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铁道部、电力部和电子部之间存在着某种额外的、潜在的得自分工与合作的收益:电子部可因给铁道部和电力部的专用网提供设备而获得稳定的市场,同时,铁路专用网和电力专用网又有了可靠的设备来源,并且其间又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各得其所的结果实际上便是一种有效的“选择性激励”。
相对势单力薄的邮电部虽然最终没能阻止联通公司的进入,从而失去了长期占据的垄断地位及依此获取垄断利润的机会,但至少从短期看,其利益损失并不大。究其缘由,是因为中国目前的电信市场如此之广阔,以至于市场份额的相对缩小与利润的多寡之间几乎没有直接的关系。不难想见,联通公司将像所有在管制放松后新进入市场者那样采取所谓的“挑奶皮”(cream-skimming)战略(即仅对最赚钱的电信网络感兴趣),但即便如此,只要通信能力尚未满足既定价格水平下的需求,则邮电部所属的电信企业的“既得利益”就不会受到大的损害。此外,考虑到政治结构与生俱来的使官员行为短期化的特性,故联通公司的产生便更“容易”些。
联通公司是放松电信管制的最直接的可能受益者。同时,在其创立后邮电部的“损失”至少在短期内几乎不受任何影响。也许恰恰是因为联通公司的出现对邮电部而言类似于一场“非零和博弈”,故利益集团之行动目标才最终得以实现。
四、管制者与被管制者的互动
管制机构的结构、管制者对管制权的争夺、以及管制行为所受到的法律约束,在供给层面上影响着管制制度;被管制者(企业)之间进入市场、瓜分租金的博弈,又在需求的层面上影响着管制制度。而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的互动,则直接影响着管制制度的均衡。
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的互动表现在,一方面,被管制者以各种方式极力影响管制者,以得到于己有利的管制政策,合谋、寻租和收买(俘获)是常用的手段。另一方面,在被管制者寻租的过程中,管制者也并非只扮演一个被动的角色,它会以它所掌握的公共权力进行政治创租和抽租。
1寻租、收买与合谋
寻租是和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联系在一起的。哪里有垄断、特权和管制,哪里就有租金。只要政府有授予租金和其他特殊优惠的权力,厂商和个人就会发现,从事寻租活动是合算的。政治家为了自身的利益,会对特殊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作出反应,政府决策因而被扭曲。
各种利益集团都会对政府管制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一些利益集团对政府管制者制定垄断企业的管制价格的压力是十分明显的。消费者希望价格尽可能低,而企业则要求制定尽可能高的价格。管制机构的制度安排和管制权限等对管制者的约束机制都会影响各种利益集团对政府管制的作用方式。例如,许多管制机构的权限相当模糊(如只笼统地要求它们管制公正、合理的管制价格),这就使管制者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并为各种利益集团进行游说活动提供了机会。同时,管制者的任职条件、工作年限,由上级任命还是选举产生,对下一时期的再任命或选举的约束条件等都会影响利益集团的游说对象和方式。
中国政府管制制度的一个特征是收买交易的交易费用比较低(张昕竹、拉丰和易斯塔什,2000,第46页)。由于管制制度具有分层组织结构,或者说管制机构有不同于极大化社会福利的目标函数,因此需要考虑管制者与被管制者的非法合谋问题。容易看出,这种私下交易的交易费用是影响收买效率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讲,收买交易是不合法的。在与被管制者达成某种私下交易时,比如隐瞒对企业有利的信息,管制者与被管制者需要考虑到合谋被发现并受到惩罚的风险。为此,它们在交易时,常常利用间接的补偿手段,而不是直接的货币支付。但问题是,这些间接支付的效率往往要比货币支付的效率低,也就是说,这种私下交易会带来社会成本。对中国来说,目前社会控制系统的效率还是比较低的,所以这种收买行为很难被发现。此外,某些文化因素也对收买交易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比如中国社会传统鼓励和提倡这种你来我往的交流。这些制度和文化方面因素的影响,造成收买交易的交易费用比较低。
在目前还没有实现政企分开的情况下,合谋的最突出表现就是管制政策明显偏向直属企业。一般来讲,如果合谋可以给双方带来比较大的收益,或者这样做的成本很低,并且政府尚未建立起能够有效防止合谋发生的制度时,发生合谋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就目前情况来讲,这些有利于形成合谋的因素大都客观存在。所以为了避免合谋,就需要给管制者提供适当的激励,使他们发挥应有的信息中介的作用。
2公共权力的寻租
前面所讨论的管制模型和寻租模型中,政治家的作用是被动的:政治家在利益集团的游说下,按照利益集团的偏好进行立法和制定政策;政治家掌握管制的供给,对私人的租金需求作出反应,但是政治家自身没有对租金的需求。而1987年,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作访问研究的麦克切斯内发表了《管制理论中的抽租与创租》一文,把政治家作为具有自身需求的独立行为人来加以考察,在生产者对政府管制产生需求(购买管制)的过程中,政治家也不完全是被动的,他们可能会进行抽租和创租。
我们把政府的这种主动的抽租和创租称为公共权力的寻租。公共权力寻租起源于公共权力的多层委托与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的效用函数的结合。接受广大民众公共权力委托代理运行的国家或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概念化的象征,其真正的职能,需要通过有关部门及具体的官员来负责执行,因此官员就成为广大民众公共权力的终极代理者,即公共权力多层委托给官员,由其负责公共权力的执行。官员成为广大民众公共权力的终极代理者,使政府与广大民众公共权力的初始的委托代理关系进一步复杂化。一方面,从广大民众到官员之间公共权力委托代理的链条进一步加长,因此加大了对公共权力委托代理监督的成本及难度;另一方面,广大民众对这样多层委托下的公共权力监督,没有积极性。这样,民众与官员之间的公共权力多层委托代理运行,由于委托代理链条加长,导致监督成本增大及监督者的机会主义,所以代理者具有为自己利益而扭曲公共权力运行的积极性。
官员是内生于社会经济之中的,其行为与一般社会经济微观主体行为的经济学原理基本相同,但内容与结构稍有差异。社会经济中的其他微观主体,他们运用自己的权利获利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他们的效用目标函数只有他们自己经济利益的内容。而对于广大民众公共权力终极代理者的官员,他的效用目标函数,除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外,还要有给广大民众创造经济利益的内容。否则,民众可以收回对他们的公共权力委托代理权,罢免他们的职务,而这样会使他们连自己的经济利益也实现不了。这样,就可以得到官僚行使公共权力的效用目标函数:行使公共权力给自己带来的合法的经济利益如工资、补贴、奖金等和为广大民众创造的经济利益部分组成。
官员们利用公共权力运行的垄断,可以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较容易地利用经济管制政策从事寻租活动。他们常用的手段是政治创租与政治抽租(麦克切斯内,1987)。所谓政治创租,是指官员以对某些利益集团有利的经济管制政策为诱饵,引诱这些利益集团为经济管制政策的通过,向官员们进行利益行贿。在这一点上,官员就是出卖政府政策的企业家。官僚们可以将垄断政策出卖给生产厂商(前提是生产厂商向官僚进行成功的行贿),也可以将价格补贴政策出卖给消费者(前提是消费者集团向官僚进行成功的行贿)。
官员寻租活动的另一种手段就是政治抽租。所谓政治抽租,就是官员对一些具有较高利润的产业、行业,以对它们不利的经济管制政策相威胁,迫使这些产业的利益集团拱手向官僚让渡一部分利润。这种威胁经常采用两种形式:降低价格威胁与增加成本威胁,即所谓的成本掠夺战略。成本掠夺战略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其中最常见的形式是政府提出威胁,说要取消对某个产业的管制。由政府管制所创造的预期的政治租金本当很快被资本化为企业股票的价格,如果政治家后来不履行他们的承诺,出乎意料之外地投票取消管制,股票持有人将蒙受财富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股票持有人如其蒙受取消管制的成本损失,不如向政治家支付一笔报酬,这笔报酬在数量上等于如果取消管制他们所损失的财富数量。
官员的寻租活动与利益集团的寻租活动不同。被管制者向管制者(官员)寻租,以让后者为自己提供于己有利的管制制度(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官僚也得到了经济利益)。而管制者(官员)的创租与抽租的直接对象是产业中的有关利益集团。仲伟周(1999)证明了,无论是在竞争性结构还是在垄断性结构的市场中,官员的创租活动都会导致经济绩效下降。这也就暗含了这样一个结论:管制者的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的监督。管制机构的行为必须受到司法审查。
五、小结
作为垄断一方的企业,当然希望尽量保持自己的垄断地位,当这种愿望无法通过市场来实现时,或者在市场中实现成本很高时,就会求助于行政干预从而产生寻租现象。寻租和垄断经常是相伴而生的,一个市场中能够长期保持不正常的垄断经营,背后难免存在寻租。
政府管制制度一般都有着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这主要是因为每一项管制措施出台的背后都是多种力量博弈的结果。当然,如果力量对比失衡,结果也就会不一样。比如,虽然我国《电信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但背后的力量对比却严重失衡。一方面,垄断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有千丝万缕的经济和行政联系;另一方面,消费者缺乏有效的组织,潜在进入者的势力无法与在位的几个大企业集团抗衡。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准入、价格调整一系列措施的出台当然就不可能对普通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利益给予足够的重视。以去年出台的电信调价方案为例,名义上是市话上浮,长话下调,总体价格下降,结果却是市话上浮的比例平均为40%,老百姓感到电信支出总体增加了。根据中国电信1999年年报,本地电话业务量占业务总量的51.1%,老百姓的市话需求肯定会受到遏制;长话虽然有一定幅度下调,但由于IP电话的普及和取消了21点到24点间的半价优惠,普通消费者的获利很小。
建立制衡机制,是防止公共权力在不做好事的决策者手中过分集中的有效方法。管制机构的分权可以作为一种防止管制收买的承诺手段,比如可以将企业产出的控制权分配给公共事业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委员会这两个机构,这样做将有助于防止管制过程受到企业的收买。因为每个具有特定使命的机构只能控制厂商绩效的某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完备,相对企业来讲,管制机构在合谋博弈中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因而减弱了他们从企业那里提取租金的能力。但是如果管制机构整合在一起,管制机构就可以观测到厂商绩效的所有信息,因而在合谋博弈中就会有更大的谈判支配权力。在管制权力处于整合状态时,合谋交易的效率很高,因而社会需要承受很大的收买成本。但是如果管制机构与厂商之间因为管制分权而存在信息不对称,就会减弱前者从后者提取租金的能力。实际上,不对称信息意味着收买的交易成本将会增加,因此在具有不同信息的管制机构之间引入竞争可以减少社会承受的收买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分权可以作为防止管制收买的承诺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