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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更新的补助标准

作者:     转贴自:中国商企网    点击数:1254


老旧出租车提前淘汰更新可获专项补助———

  为了鼓励高排放出租小轿车提前淘汰,北京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市环保局日前联合出台《北京市出租汽车提前淘汰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前淘汰更新的出租车可获专项补助,应于2006年报废的出租汽车,在报废期一年前转让或注销的,每辆车可获补助4000元。

  该办法旨在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减少出租车排放污染,并提高出租汽车安全和服务水平。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为,规定报废期在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车辆转让之日或注销之日距规定报废期12个月以上;对纳入补助范围的出租汽车,每辆车可一次性领取补助资金4000元(人民币)。补助资金将于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期间审核、发放。

  据介绍,补助资金由大气治理与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专款专用,届时将由指定银行负责兑付给出租汽车所有人。出租汽车所有人需凭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转移证明》或《报废汽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个体经营户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市运输管理局审核后,到指定银行领取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