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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滞报金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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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海关提醒企业:对进口货物滞报金的新规定需引起重视,以免延误了货物通关时间,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一是滞报金的起征点有所变化。新办法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50元人民币,而原来起征点为10元人民币。
    
  二是滞报金也可以担保。根据新办法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在缴清滞报金前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可以在其提供与应缴纳滞报金等额的保证金后放行。
    
  三是对必须撤销原电子数据报关单重新申报的,进口货物收货人必须在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重新申报。否则,海关将从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开始征收滞报金。
    
  四是延长了滞报金减免申请的期限。新办法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的,应当自收到海关滞报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申请书。而原来规定为1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