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地奥商标判赔17万 作者: 转贴自: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点击数:1507
判决被告昆明大庄园复混肥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标识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合理开支2.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