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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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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告知方与承诺方现就港口经营项目的许可批准以及监督事宜签定本告知承诺书,以资共同遵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告知方:(盖章)      承诺方:(签字、盖章)

  许可项目(由许可机关确定)
  □1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4港口拖轮经营。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一、行政许可机关告知
  厦门市港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本行政机关)就厦门港口业《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 法律依据:
  1《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4号令)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二)许可项目:
  本行政机关通过签定告知承诺书受理的港口经营许可事项:
  1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
  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4港口拖轮经营。
  (三)许可条件:
  从事港口经营项目(港口理货业务除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注: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四)正式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时须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姓名、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
  4港口经营企业经营管理结构图及主要管理人员联系表;
  5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和环保、消防、质监等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
  6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资料文件(包括港口设施竣工技术资料中的设计说明、平面图、平面布置图、码头前沿近期水深测量图等)、设备和港口机械质检证书;
  7使用港作船舶的,有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8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
  9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10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证明材料;
  11从事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设施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供为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的措施方案;
  12从事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服务经营业务的应提供旅客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预案。
  (五)许可的办理:
  1申请人凭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向本行政
机关递交告知承诺文书(告知承诺文书格式可在本行政机关办理窗口领取,或在市政府、市港务管理局网站上直接下载),双方签定告知承诺书;
  2申请人应在告知承诺文书签定之后6个月内,凭生效的告知承诺文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领取营业执照后,申请人应对照告知承诺文书所定条件开展筹备(含整改)事宜。筹备完毕、正式开展经营活动前,申请人应书面告知本行政机关已达到许可条件、并提交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所须的法定证明文件和资料。本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人书面通知书以及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核实审查,并作如下决定:
  (1)对提交法定证明文件、资料,并经实地核查符合许可条件
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2)对不完全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条件但可以实施整改的,指导申请人实施整改;
  (3)对主要条件不具备告知承诺文书要求且无法实施整改的,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减审批许可事项涉及的港口经营项目。
  (六)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获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国家、省、市港口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申请人应在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1月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送本行政机关备案;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中没有注明“港口经营(凭许可证经营)”项目的,不得开展港口经营筹备活动; 
  4申请人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5申请人应在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悬挂《港口经营许可证》;
  6申请人变更港口经营范围的,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7申请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点的,应向本行政机关备案;
  8申请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告知本行政机关。本行政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9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港口经营人)名单,由本行政机关在厦门市港务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七)监督与法律责任:
  1本行政机关依照《港口法》、《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港口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现象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处理,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因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3许可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作是否予以核发行政许可证决定的,视同当事人具备了核发行政许可证的条件;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行政机关予以承担;
  4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整个过程中,有权依照《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也可向市效能办投诉,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移送处理的,由该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

  二、申请人承诺书
  (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辨)
  厦门市港务管理局:
  申请人(企业名称):
  申请许可的具体事项:(必须与告知承诺文书首页核定的许可项目分类保持一致)□(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2)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地址(办公地点):
  邮政编码:
  总投资额:       万元
  经营场所地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机关告知书的内容已作认真阅读,对理解不清的问题已向经办人书面提出,并得到了准确的答复。现就行政机关告知书的要求作出慎重承诺,该承诺为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一)承诺完全履行行政机关告知的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承诺现有经营条件不存在港口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禁止经营、不具备整改条件情形;    
  (三)承诺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达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主要条件:
  (四)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整改的时间内达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全部条件; 
  (五)承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行政机关许可,不从事经营;  
  (六)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港口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
  (七)承诺因不履行义务和违法经营自行承担经济风险和法律责任。
  三、附注
  (一)本告知承诺书以及配套的表格、文书格式同时在本行政
机关办公场所、厦门市港务管理局网站、市工商局“红盾”网站和市政府网站上公示供申请人索取或下载使用(下载时总标题使用2号黑体,首页正文为3号仿宋体,文中标题使用3号黑体,正文使用4号仿宋体,正文下载时黑体部分仍按原要求,段落行距为单倍行距);
  (二)本告知承诺书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港口货物作业规则》、《水路旅客运输规则》、《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上述法律法规,连同港口经营相关技术标准的目录,由本许可机关在市港务管理局网站上公示(与市政府网站链接),供申请人查阅或下载使用;
  (三)市政府网站上公示的告知承诺文书格式为标准格式,许可机关擅自改动格式的,为无效行为,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登记注册申请的凭据;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五)有关事项的解释:
  1本告知承诺文书的承诺方(申请人)是指:申请单位的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港口理货经营许可证在交通部办理。此外,船舶港口服务业经营、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两项许可经营在本行政机关按常规许可程序办理,上述三项许可不属于本告知承诺书受理的范围。
  3关于经营许可与其它审批的衔接。《港口法》规定,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港口法》还规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岸线分别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经营许可是在上述港口总体规划和岸线使用批准之后进行的,要审核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人所有(包括拥有和租用)的港口设施是否符合总体规划和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岸线;除此之外,还要审查其港口设施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是否通过验收,具备从事生产经营的条件等。因此,这三个不同阶段的审批和许可是相互关联和相互衔接的,不可相互替代,在程序上也不可相互倒置。
  4关于港口设施技术标准和港作船舶证书问题。我国港口设施建设已有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一般而言,港口设施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是在其建设过程中把握的问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经营许可的过程中主要应把握与其申请经营业务相适应设施的验收报告及相关文件。港作船舶则应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所有以保证船舶适航和进行安全作业的证书,包括港作船舶的船员证书。
  5关于经营许可的变更问题。经营许可的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由于港口经营人的资产归属产生变更,使其经营主体名称产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果经营主体名称没有变更只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按照《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果经营主体名称和法定代表人都未变更的,不需办理任何变更手续(关于实施《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本行政机关办理窗口地址
  承办人员:         电话:          
  分管局长:         电话:          
  (七)厦门市工商局地址:湖滨南路43号,邮编:361004,电话:2200536
  (八)市效能办电话:96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