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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经营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作者:     转贴自:厦门中小在线    点击数:2104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告知方与承诺方现就餐饮经营项目的卫生许可批准以及监督事宜,签定本告知承诺书,以资共同遵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告知方(盖章):厦门市      区卫生局

  承诺方(签字或盖章):          

  许可项目: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一、行政许可机关告知

  厦门市    区卫生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餐饮业经营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
  2、《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0号令)第五条;
  3、《厦门市饮食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大法规)第六条。
  二、许可条件:
  饮食业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名称见本告知承诺书附注二)的规定要求: 
  1、餐饮建筑的建立必须符合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选择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的垃圾堆、垃圾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使用方便,通风良好,具有给水排水条件和电源供应的地段;
  2、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的孽生条件,防鼠、防蟑、防蝇等三防设施应完备(非全部使用空调的加工与用餐场所,应配置有效的防蝇纱门、纱窗或者门帘(如塑料门帘),库房及与外界直接相通的木制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防鼠隔栅),并有防晒、防尘、防雨设施; 
  3、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必须与就餐人数、设置的座位、加工和供应食品的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4、厨房(包括辅助用房、熟食卤味专间、更衣室、仓库等)与餐厅面积之比≥1:2,(厨房最小使用面积≥8平方米),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米; 
  5、地面应由耐磨、防滑、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地面制作时应大于1%的坡度; 
  6、厨房墙壁应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涂覆,地面至1.5米处贴瓷片墙裙(同等效果材料铺设也可);
  7、天花板应采用防霉涂料涂覆,吊顶应选用易清洗的光面材料;
  8、集体食堂、大型(40座以上)/小型(40座以下)餐饮业应设有与从业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室/场所、专用更衣柜、专用洗手设施,厕所为水冲式或外设,其门口与食品加工间不直接相通,并设流动水的洗手设施; 
  9、使用油气灶炊具,设食用具存放柜、配料操作台、足够数量的冰箱/柜(冰箱或冰柜上标明生熟用途)以及空气消毒装置(如紫外灭菌灯,按30勒克斯/10-15平方米设置,距操作台面2米);
  10、设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污水排放以及有盖密闭的废弃物存放设施,设有专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排放含油脂废水的,使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
  11、厨房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用洗涤消毒、食具保洁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半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12、集体食堂、大型/一般餐饮业应设置粗加工间/相对独立的粗加工区域,内分设肉类(水产品)、果蔬原料洗涤池、操作台,肉类(水产品)洗涤池与果蔬洗涤池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13、冷荤成品、生拌冷菜、色拉、裱花蛋糕、水果鲜榨、生食刺身、烧烤、配餐应分别在专间内进行:
  ⑴凉菜间、熟食间、裱花间入口处设预进间、具有二次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配备有空气消毒装置,独立空调(或降温设施)、食品冷藏设施,专用加工工具和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并采用非手动式水龙头;
  ⑵配餐间应设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空气消毒装置、设有与配餐相适应的配餐台以及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⑶大中型/一般餐饮业烧烤间应分设出入口,清洗消毒设备完善,依次设腌制间/场所、烧烤卤肉间/场所和晾凉间(柜),并设有独立的粗加工间;
  14、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15、集体食堂、大型/一般餐饮业应设置餐具洗消间/相对独立的餐具洗消区域,餐具消毒设备的配置应符合当餐最大餐具处理量的需要。物理消毒法应配有相应的消毒设备,化学消毒法应设三联池(一洗、二消、三冲)。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16、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密闭的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餐饮具贮存柜上应有明显标识;
  17、餐厅应设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设施,设有密闭的餐饮具存放柜;
  18、加工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应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19、大中型餐饮业(40座以上)应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机构,配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小型餐饮业(40座以下)应设有卫生管理责任人员,建立健全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卫生管理制度,如索证制度、食品验收制度、留样制度等,并建立台帐;
  20、大中型/小型餐饮业应设立满足贮存要求的食品仓库/柜,设有隔墙离地的平台和层架,有机械通风设施,冷藏库应有温度显示装置;
  21、运输食品应有符合要求的专用工具、容器,运输冷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保温设备;
  22、饮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经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3、配有足够换洗的工作衣、帽;
  24、提供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并标注尺寸、面积、功能和设施位置,以及“四害”消杀合同或消杀计划、员工花名册等书面材料。
申请人在正式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应根据所申请的经营范围提交相应的表格和证明文件(具体格式及要求见附注)。
  三、许可的办理
  1、申请人凭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向本机关递交告知承诺文书(告知承诺文书格式可在本行政机关办理窗口领取,或在市政府、市卫生局和市工商局网站上直接下载);在申请人填好相关内容并签字或盖章后,本行政机关当场予以盖章,双方签定的告知承诺书随即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人凭生效的告知承诺文书先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申请人应对照本告知承诺书所列许可条件,进行筹备(含整改)事宜。开业之前,申请人应书面通知本行政机关,并提交附注所列的相应表格并按各类许可证办理指南的要求递交材料(须按要求填写完整)和证明文件(食、饮具监测报告可在领取卫生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提交)。本行政机关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并作如下决定:
  (1)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卫生许可证;
  (2) 首次检查时,对不完全具备告知承诺规定条件但可以实施整改的,书面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指导申请人实施整改;
  (3)对主要条件不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要求且无法实施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然无法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减涉及许可的经营项目。
  四、行政管理要求:
  (一)获得许可证件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该许可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申请人应在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卫生许可证》;
  (四)禁止生产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销售的如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允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五)申请人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本行政机关参加;
  (七)本行政机关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本行政机关依照《食品卫生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现象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处理,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自行承担;
  (二)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三)许可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是否予以核发行政许可证决定的,视同当事人具备了核发许可证的条件;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行政机关予以承担;
  (四)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的在整个过程中,有权依照《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食品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也可向市效能办投诉,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移送处理的,由该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

  二、申请人的承诺书
  (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辩) 
  厦门市   区卫生局:
  申请人(企业名称):                  ;
  申请许可项目:                     ;
  地  址:           ;邮政编码:     ;
总投资额(含地产、房产、设备投资、流动资金等):   万元;             经营场所面积:     平方米;联系电话/传真: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Mail:      。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书的内容已作认真的阅读,对理解不清的问题已向经办人员书面提出,并得到了准确的答复。现就行政机关告知书的要求慎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一、承诺履行行政机关告知的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承诺现有经营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禁止经营、不具备整改条件等情形;
  三、承诺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达到申请许可证件的主要条件;
  四、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整改的时间内达到申请许可证件的全部条件;
  五、承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行政机关许可,不从事经营活动。
  六、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国家和福建省以及厦门市关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承诺因不履行义务和违法经营自行承担经济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附注
  (一)本告知承诺书以及配套的正式申请卫生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表格、文书格式及各类许可证办理指南分别在市政府网站、市卫生局和市工商局网站公示,供申请人下载使用(下载时总标题使用2号黑体,首页正文为3号仿宋体,文中标题使用3号黑体,正文使用4号仿宋体,正文下载时黑体部分仍按原要求,段落行距为单倍行距);并由本行政机关受理窗口免费提供;
  (二)本告知承诺书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指:《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0号令)、《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2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9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卫法监发[2002]99号文)、《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GB14930.2-94),《福建省食品卫生许可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省卫生厅文件)、《厦门市饮食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市人大法规)、《福建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手册》。可在市卫生局网站上查阅(可由市政府网站进入);
  (三)市政府网站上公示的文书格式为标准格式,许可机关擅自改动该格式的,为无效行为;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登记注册申请的凭据;
  (四)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五)有关法律术语的解释:
  1、本告知承诺书的承诺方(即申请人)是指:申请单位的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禁止经营、不具备整改条件具体指:
  (1)厂区周围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以及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2)食品中加入药品;
  (3)加工销售河豚鱼;
  (4)小型餐饮业厨房使用面积小于8平方米,新申请办证企业(扩、改建)企业的厨房和餐厅的面积比小于一比二的。
  (六)本行政机关办理窗口地址:                
   承办人员:            电话           
   分管局长:            电话          
  (七)市工商局地址 :湖滨南路43号电话 2200536 
  (八)市效能办电话: 96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