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和英国的破产立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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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德国之后,我们来到了英国伦敦。考察团拜访了均富会计师事务所、高乐有限公司、KIRKLAND&ELLIS律师事务所等破产专业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英国新破产法于1986年颁布,此后经过一系列修订。为使商事重整更易获得成功,新法还引入了美国的重整制度。但在实践中发现,由于英国社会较为开放,当事人的意思更难统一,适用美国式的重整程序较为困难。一般认为,与美国破产法相比,英国破产法更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
新破产法缩短了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间,以更方便的程序处理破产财产,提高了效率。以前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间大约为3年,现在通常为1年,甚至更短,尤其是官方管理人负责的案件。
去年,英国约有75%的破产案件是消费者信用破产,其余是商事破产。目前,在自然人破产案件中个人自愿安排即IVA程序日益盛行。这一程序在法院令下进行,简单灵活,近3/4的个人破产案件是通过该程序解决的。IVA程序本质上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和解合同的一个过程,其对债务问题的解决是双方谈判的结果。通常,债务人首先与主要债权人进行试探性接触,看有无可能达成协议。在确认有较大可能时,债务人向法院申请临时令,在14天内制止个别清偿,包括有物权担保者对担保物的执行。然后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清偿协议,并进行投票表决。当同意者人数过半,代表的债权额度超过2/3时,方案即告通过。IVA程序之效力与重整程序相同,可中止有物权担保者对担保物的执行,但如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有可能因此受到损害时,其可向法院申请另一命令恢复执行。
多数情况下,破产申请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如提出破产申请,其债权必须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且数额达到750英镑,自要求清偿之日起已经超过3周。在破产清算或重整等程序结束后,除有破产刑事犯罪行为者以及特定种类的债务如学生贷款外,债务人未能偿还的余债可以获得免除。在2003年前,债务人可获得自动免责的期限为3年,现在已经改为1年(苏格兰除外)。在破产期间(包括破产程序结束后的1年内),破产的个人只能获得500英镑以内的贷款。个人的破产记录通常要保留6年。
破产管理人视不同情况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在处理个人破产案件时,要在破产财产中严格区分夫妻财产,在确定家庭财产归属时要考虑子女抚养等情况,照顾子女利益,即使需要处置破产人的房产,也必须为未成年子女保留一年的居住权。破产财产的分配依法由管理人进行,无须再经法院同意。从今年开始,税收债权在英国已经不再享有优先权。
1994年,英国对合伙破产专门发布了合伙破产令,主要是根据1986年破产法制定的。商业合伙在实践中仍被视为企业。合伙的破产不一定导致合伙人的破产。对合伙人无限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看其有无财产而定,由于合伙的形式主要适用于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夫妻店这样的小型商业活动,在发生债务危机时,更倾向于通过和解解决,这样对双方都更有利。如果出现合伙与合伙人同时破产时,实行合伙债权优先的原则。
在英国,企业破产时存在职工债权的,首先由政府破产署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保险基金”支付,通常其支付范围可能有种类、期间与数额的限制,会低于职工债权总额。政府支付后再作为代位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要求清偿。在政府支付部分之外职工仍享有债权的,可以依破产法提出清偿要求。对以不动产如土地等作为抵押物的,其变现后应优先清偿抵押权人,不得优先清偿职工债权。对设置浮动担保的财产,部分职工债权可以从中获得优先清偿,如正常工资、假日工资等,但是解约补偿金和解约时提前期间的薪金不能从中获得优先清偿。职工的其他债权只能优先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
一位官方管理人介绍,公司的破产数量往往与经济形势相关,随之起伏不定,但个人破产尤其是消费者破产并不完全与之相关,近年来呈大幅增加态势。个人破产涉及的债务主要是消费信贷,约有1万亿英镑左右,80%以上是抵押贷款,其余1000余亿是信用贷款,无抵押物。为此,政府不得不调整信贷政策,以降低风险。个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主要是银行、信用卡公司和赊销大型物品的公司。估计每个破产人造成2万英镑左右的损失。个人破产的清偿比例较低,只有20%左右,而过去只有10%。个人破产后再想申请信用卡是十分困难的。
在伦敦,我们还与国际破产协会秘书长Claire•Bronghton女士进行了交流。国际破产协会是国际上破产专业人士建立的一个组织,包括管理人、律师、会计师、法官等人员。目前,该协会在世界上有34个团体会员,8000多名个人会员,包括60多个国家的人员,中国已参加的会员单位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破产法研究中心。协会的目标是在各国发展破产法方面的合作,其中一项工作是协助联合国贸发会制订破产法示范法。协会每年都要举办一些活动,包括每年的地区性年会和每四年一次的世界大会。2007年将在中国上海召开国际破产协会的大会。国际破产协会也作一些科研工作,提供相应报告,如消费者破产、董事责任等问题。
8月12日,我们拜访了英国破产署。署长即总监兼机构首席执行官Desmond•Flynn对破产署的情况作了介绍,并提供了书面资料。英国破产署成立于1884年,是官方接管人的组织,其使命就是公平、高效地处理财务问题,实现工贸部“推广并提供企业和破产活动的有效框架,以帮助投资者、企业树立信心”的目标。破产署虽是英国工贸部的下属机构,但在破产业务上是独立于政府的,债权人可以较为自由地参与破产程序。破产署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运行,仅存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在其他地区则有不同的法律。此外,公司自愿清算活动不在其管辖范围内。
英国的官方管理人约有2000多人,有39个地区办公室,主要设置在大城市。其业务除处理破产案件外,还包括对破产企业董事追究刑事责任。官方管理人同时也隶属于一定的法院,需要就法院法令的执行与自身的法律职责履行事宜对法院负责。官方管理人执业不需要投保职业保险。
在破产署下设有一个遣散费支付办公室,当破产的雇主应当为以前的雇员支付遣散费及其他款项而未支付时,负责使用“国家保险基金”支付此类费用。每年该办公室需处理9万件左右此类案件,并动用约1.8亿英镑予以支付。在“国家保险基金”支付之后,由破产署代位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向雇主索赔。
实践中,英国也经常遇到债务人无足够资产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这些案件由破产署指派官方破产管理人负责处理。原则上凡是私人管理人赚不到钱的案件就由官方管理人办理。政府从所有破产人的不动产中提取17%比例的收费作为破产和清算不动产基金,用于管理无财产破产案件的支出,但这一政策不适用于依法院令进行的IVA程序案件。此外,政府作为基金受托人还要从基金中收取一定的费用。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即指定一名官方管理人作为临时受托人(适用于个人破产案件)或临时清算人(适用于公司破产案件),以保护债务人财产或控制公司事务,等待召开申请听证会。在法院颁布破产令(个人)或清理令(公司)后,如未另行指定私营部门破产行业从业人员,官方管理人就成为受托人或清算人。此外,根据2004年4月引入的新程序,官方管理人也可以在个人破产的快速追踪自愿安排中担任监督人。在获取破产案件所需资讯和文件方面,法律赋予官方管理人广泛的权力,甚至可以在法庭上展开公众调查。
根据《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规定,管理人必须向破产署报告董事的不正当行为,如果涉及公众利益,将决定对某一董事颁布资格丧失令。除非该董事保证在2年至15年的期间内不参与提升或公司管理,且保证被接受,否则将被宣布取消其董事资格。
破产署每年的开销约1亿英镑,约60%取之于从破产不动产中收费设立的基金,其他由基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对被取消资格的董事的罚款以及政府拨款等维持。根据破产署统计,2003年至2004年度的支出为1.01亿英镑,总收益为1.006亿英镑,政府仅承担40万英镑的财政赤字补贴。应当说,其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运作模式是非常有效率和成功的,值得我国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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