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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擅用他人作品可追刑责

作者:     转贴自:世界经理人    点击数:865


7月起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上侵权可处10万以下罚款

  昨天,《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发布,条例将从7月1日起实施。今后,凡是在互联网上擅自传播他人作品造成侵权行为的,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此外,故意删除或者改变别人作品的名称、作者、表演者或者未支付稿酬等行为,也都可能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条例》还对免责的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哪些行为属于侵权?

  博客上发帖未经许可是侵权

  《条例》对侵权行为的范围以及责任认定都作出了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经权利人许可,都属于侵权行为。提供网络服务的没有对内容进行监控和及时删除,也属于侵权责任人。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指出,在论坛、博客和BBS上发帖子(引用作品),没经过权利人同意的,就是侵权,提供网络服务的没有对内容进行监控和及时删除,也属于侵权责任人。

  此外,条例规定,为课堂教学、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目的在内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作品,可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等。

  作品被侵权咋办?

  可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很小,在现实中缺乏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程序解决的必要性。为此,条例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权利人认为网络上的作品侵犯其权利或者删除、改变了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可以书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删除或者断开链接,并转告服务对象;服务对象认为其提供的作品未侵犯他人权利,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或恢复链接,同时转告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或断开链接。此外,因权利人滥用通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大热点

  临时复制禁不禁止?

  有人提出,应当对临时复制作出规定。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禁止临时复制的症结是制止终端用户在线使用作品,而禁止终端用户非营业性使用作品不具有可行性;国际上对禁止临时复制有很大争议,在互联网条约制定过程中,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明确反对禁止临时复制,由于各方争执不下,互联网条约没有规定禁止临时复制。因此,条例对临时复制未作规定。

  畅销书籍如何保护?

  还有人提出,应当规定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的法定许可,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伴随条例制定的全过程。如果一部作品一经出版,图书馆就可以马上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无疑会打击出版社出版新书的积极性;有关部门曾考虑在新书出版一定年限后图书馆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但这样对出版社出版畅销书不利;又考虑规定图书馆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馆外读者提供脱销作品,但实践中证明图书脱销比取得权利人许可还困难。因此,条例对此也未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