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 (供有偿保管用) 立合同寄存人――――(以下简称甲方)兹将所属商品寄放于保管人――(以下简称乙方)的房屋内,双方并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下列商品寄放于乙方位于――市――路――号房屋内,并请乙方代为保管。 第二条 前条保管物以寄放于乙房屋东南角十平方米面积内可以容纳的数量为限。 第三条 甲方对前条保管物可自由进出搬运,但若因而受损,乙方概不负赔偿之责。 第四条 保管费的计算及交付方式如下: 不论寄存物品数量多寡,每月寄存保管费为人民币――元整。 甲方须于每月底之前将保管费送交乙方办公处所。 第五条 甲、乙双方如欲解除本合同,须于一个月前通知对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行一份为凭。 寄存人(甲方): 保管人(乙方):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