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振民 刘勇
作为遏制垃圾邮件的源头,今后将对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实行市场的准入管理。《办法》在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该事先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如果不进行备案,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能为其提供接入服务”,这就表明获得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准入的厂商,不能为没有获得许可或者备案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电子邮件接入服务。而且电子邮件服务器也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以便在收到垃圾邮件时查到罪魁祸首。
另外,对于“网络营销”这种特殊的营销方式,《办法》中也对其“约法三章”: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并且在发送的邮件广告中必须注明取消该广告的方法或链接,应保证这些取消方式在30天内有效,这样就给了邮件接收者更大的选择余地,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源源不断的广告侵袭。
有了规章制度,还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与国外对垃圾邮件制造者开出的罚单相比,《办法》中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或企业,也将视不同程度处以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虽然罚款力度不是很大,但同样具有震慑作用,那些想捞一把就走的垃圾邮件制造者就该算算成本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