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也门贸易需注意防范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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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也门的友好交往和经贸合作源远流长。双边贸易额从上个世纪70年代的约6000万美元、80年代的1亿美元左右增长到2004年的19.16亿美元。
多年来,由于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和可以信赖的质量,中国出口商品特别是传统的纺织和轻工产品在也门市场尤其是中低档商品市场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在也门首都萨那的主要商业区,如萨那老城区、贾马尔大街、塔兹路、哈达路等,中国的纺织和轻工产品琳琅满目,特别是在萨那老城区和贾马尔大街的商店里,我纺织和轻工产品所占比例高达90%以上。
近年来,我国的通讯设备、筑路设备、工程机械、汽车、电脑、名牌家电等高附加值的机电与高新技术产品纷纷抢滩也门市场,成为我对也出口的新的增长点。加之我国作为也门第一大出口国及其原油的第一大买主,从也门采购原油数量不断的增长和国际原油市场价格的大幅上涨,我从也门进口额亦节节攀升,这也是我与也门贸易额不断高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据我国海关统计,2003年,我国与也门的进出口总额达到18.9963亿美元,较上年增长 159.8%,其中,我出口3.5378亿美元,同比增长15.9%,进口15.4585亿美元,同比激增263%。2004年,我与也门贸易额为19.1630亿美元,同比增长0.9%,其中我出口4.5775亿美元,同比增长29.5%,进口14.5855亿美元,同比下降5.6%。2005年1至9月,中也贸易额达22.5960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7.4%,其中,我出口4.1412亿美元,同比增长20.6%,进口18.4548亿美元,同比增长83.4%。
中也两国在经贸合作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潜力较大,前景看好,我应以战略眼光对也门市场的开发予以高度重视。目前,中也贸易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局面,这是值得我们欣慰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中也经贸合作如火如荼的大好形势下,也还时时有一些不和谐音符出现,具体则表现为在双边贸易中关于商品品质和货款支付的纠纷不断涌现。
首先,也门自1996年开始推行贸易自由化,在外贸方面实行了改革,放松了进出口管制,取消了几乎所有进口限制和进口许可。这一方面为我国价廉物美的产品进入也门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但另一方面,也门进口商无论资信状况如何,均可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可谓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某些也商资信欠佳,甚至与银行、军警等部门勾结,侵害我企业合法权益。
至于银行信用,也门银行大多为私人银行,资信状况差异较大,亦对中也贸易的进一步扩展形成隐忧。近年来,随着中也贸易的不断增长,也门个别银行无理拖欠我出口企业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有与也商勾结或配合也商骗取我出口货物的嫌疑,在我驻也门使馆经商参处和驻亚丁总领事馆经商室出面交涉后,这些问题大都得到了妥善解决。有的案例在我驻也门使馆经商处和我经商室政府网站中亦不同程度地得到反映和体现。今年12月7日,也门一家名为“瓦它尼贸易投资银行”的商业银行宣告破产,可谓使这一隐患完全暴露出来。
其次,在产品质量监控方面,虽然也门是阿拉伯数字标准组织、世界计量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也门政府也指定其贸工部所属的标准计量和质量控制局负责进口商品检验,但是,其他部委,如也门财政部下属的也门海关总署、也公共工程部下属的环境署等部门也有权力制订标准并监督产品质量。看似对进口商品质量非常重视,但是如此多的政府部门插手其中,双方之间争议颇多,效果也未必显著。在中也贸易中,由于也方缺乏令中国出口商信赖和认可的权威的商检部门,双方一旦在商品品质方面出现分歧,或商品质量确有问题的情况下,往往缺乏良好的沟通解决机制,相互推诿扯皮,不利于贸易纠纷的解决。这已成为制约中也贸易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
更为严重的是,尽管也门法律条款相对完整,也制定了《投资法》、《海关法》、《对外贸易法》等法令,但是,也门某些政府部门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办事效率低下,有的官员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官商勾结、商警勾结、沆瀣一气,走私和偷逃关税等现象比较普遍,曾有也报刊披露,也门市场上走私货物占比高达70%以上,2002年也门有组织的走私和逃税导致政府税收损失达1454亿里亚尔(约合8亿美元),这些势必对正常的合法贸易形成一定程度的冲击。同时,我对也贸易中,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也方赔偿我出口企业损失的想法也是极不现实的。
在中国方面,随着我国内进出口权由过去的审批制转变为登记制度,我国内出口企业的资质亦发生了重大变化。个别出口企业不严格履行合同甚至为追求商业利益不惜以次充好或故意短斤少两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坏了中国商品在也门市场多年来建立的良好声誉。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我国内有关政府部门和商会组织应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我们在此提请我国内出口企业在对也贸易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加强对也门市场和进口商资信状况的调研,选择好合作伙伴,认真商定和履行合同条款,尽可能出口那些适销对路、价廉物美的产品。在出口合同中应尽量规定“产品品质以中国进出口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为最终依据”。
二、注意防范和化解有关支付风险,慎重采用汇付和托收等纯属商业信誉的支付方式,当然,如能采用预付货款方式则另当别论。在做好市场和客户资信调研的同时,对信用证开证行资信的调研工作亦不可忽视。我国内出口企业与也方签约时,应要求对方通过当地资信较好的银行开立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必要时可要求第三国银行如国际公认的资信良好的大银行或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加以保兑,以确保货款的安全及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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