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信息4月1日起,调整后的新消费税政策开始实行。为规范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谈怎样缴纳新消费税。
5月1日起,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按照规定要求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新增税目和调整税目的纳税人,应按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对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成品油实行台账管理;明确了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和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已纳税款抵扣凭证和抵扣税款计算方法;保证了应税消费品发生销货退回时新旧政策的衔接。
具体来说纳税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纳税人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纳税人应自200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的征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消费税纳税人包括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哪些对象?生产销售、委托加工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等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规定》明确,纳税人如需抵扣税款,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提供有效凭证。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购货方时,应按规定税率缴纳消费税。
石脑油、溶剂油等成品油可享受减税政策
根据通知规定,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可以享受减税政策,对此纳税人应如何办理纳税申报?这位负责人解释说,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申报消费税,按照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也就是说,对这4种成品油的减税政策仅指减少应纳税额,并不是降低单位税额。因此,生产这些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就实际销售数量全额申报、依率计征、按比例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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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缴纳新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征管细则
本报北京4月2日讯 记者陈晶晶 从4月1日起,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正式开始调整。国家税务总局今天也公布了新的消费税征管细则《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要求纳税人应自今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的征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按照规定要求,4月30日前,纳税人应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
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需办理抵扣税款手续的纳税人,还需提供有关抵扣凭证。
规定明确,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润滑油等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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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消费税:缩小贫富差距不能太依赖消费税
征税,对富人们及疑似富人的收入、消费品、消费行为开征新税或提高税率,这是很多人面对贫富差距而发出的呼吁。
在过去一两年宏观调控背景下,许多专家已提出了对高档住宅征税的建议,并论证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人们说,对高档住宅开征消费税,可以约束房地产投机,节约土地和其他资源,减少房地产商的暴利,促进房地产结构趋向合理等等。
因此,看到财政部大规模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和税率,却没有把高档住宅纳入消费税范围,舆论哗然。财政部预料到人们会有这样的反应,事先专门进行解释,给出三条理由:不在消费税征税范围之列;征管存在难度;开征消费税可能对相关产业和消费需求产生不利。不过,解释已经遭到一些人反驳。
这些反驳看起来很有道理。不过,人们也可能忽略了一点:从性质上看,房地产更多的是一项财产,而非普通消费品。
因而,各国普遍在税目上将其归入财产税范围,而不按照消费品征税。无独有偶,人们甚至建议对唱歌洗桑拿也征收消费税,而同样忽略了,按照税种性质,消费税是对产品征税,而不对消费行为征税。
值得注意的正是这一点,人们为什么如此充满激情地呼吁征税?
关于消费税的功能,通常有三项:首先是政府获取财政收入;其次是通过税收引导消费,比如,政府试图限制公众消费某些有损健康的产品(烟酒)或损害生态的产品(如一次性筷子),可以征收限制性消费税;第三,政府为了减弱贫富差距在消费上的表现,而对炫耀性、消费品和奢侈品征税。
目前,贫富差距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于是,人们对消费税的第三项功能也就格外重视。比如,有专家说,通过扩大消费税范围,提高消费税税率,“对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所导致的社会心态进行引导”,或者“让广大的、普通商品的消费者产生一种心理平衡的感觉”。也就是说,在不少人眼里,消费税已经带上某种惩罚富裕群体的色彩:因为你奢侈,因为你消费某种东西,而大多数人消费不起那样东西,所以,你就该比普通人要多交税。这种心态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征税迷信”。
但是,仅仅靠征收消费税,并不一定能缩小贫富差距。人们曾希望,个人所得税可以调节群体间的收入分配。但出于增长税收的激励,税制的调整永远是滞后的。于是,随着时间推移,中低等收入群体反而成了纳税主体。
消费税的故事几乎完全雷同。1994年开征的11个应税消费品种,其中有一些在那之后很快就成为普通人都广泛消费的消费品,比如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汽车、摩托车则在近几年来成为普通消费品,几乎算不上什么高档消费品了。于是,跟所得税一样,纳税的主体在很长时间内都是中等收入群体,甚至后来扩展到低收入群体。
这是一个令人难堪的结果。不得不说,在消费税问题上,人们过于注重追求当下的心理满足,而忽视了对于税制内在逻辑的理性探究。比如,在消费税的几项功能中,政府和民众的偏好各有侧重。民众偏好其拉平消费的功能,财政部门则相对考虑增收功能。因而,承认消费税有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也要建立一套机制,及时评估消费税调整后的影响,在发现有可能增加民众负担时,要对相关税制及时进行调整。 姚中秋(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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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精细化管理比税负数字增长更重要
关于税负增长与税制改革的话题,近来频频被提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虽然我国宏观税负在“十五”期间持续提高,2005年达到16.93%,但与国际上其它国家比较,我国宏观税负水平仍处于较低水平。而就在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这可以看作是提高我国宏观税负、促进税制改革的措施之一。
笔者认为,拿我国宏观税负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的做法值得推敲。理论上的宏观税负指的是国家税收总额占GDP的比例,但在实际操作中,税收很难实现“应收尽收”。美国承认税收实际征收入库数仅为实际形成税收的70%,而我国公布的数字是65%。除此之外、由于监管力度与不同地区财富观念的差异,使得测算出来的宏观税负与真实情况差距较大。
再来看产业层面。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下,第二产业税负远高于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而在欧美发达国家,第三产业的税负所占比例相对较高。所以宏观税负的国际比较,不应当忽略各产业的构成比例。
从企业层面来看,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税收机制的瑕疵明显,不但抑制了企业的创新能力,更刺激不少企业通过各种途径产生偷税漏税及避税的心理,并付诸实施。
笼统的数字比较应当走下“神坛”。如果非要拿税负数字作国际比较,更具有警示性的一组数字是,2005年我国税收收入同比增长20%,GDP增长不过9.8%。形象点说,虽然我国税负水平不算高,但其给各经济主体造成的压力已超过财富增长带来的喜悦程度。所以说,比税负数字增长更重要的,是税制的精细化管理理念与执行力,努力通过微观层面制度变迁与优化,赢得广大民众的肯定与认可。
这其实又回到了税收的原教旨层面,即促进节约、调节收入。在税收面前,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普通百姓预期、应对税收结构调节与变化的能力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即使税制调节的初衷与政策措施都遵循并顺延这条重新分配资源与缩减财富差距的主线,实际效果仍然可能受一些强势行政或市场力量的阻碍而打了折扣。从这一角度审视,笔者认为我国减税的空间仍然很大。
这使得笔者想起了经济学中的“拉伐效应”——1974年,美国经济学家阿瑟·拉伐和一些著名记者、政治家在华盛顿的一家餐馆进餐时,在餐巾上画了一条曲线(即后来成为里根政府减税依据的拉伐曲线),并亮出自己的观点:税率相对较高的国家,其实就等于在鼓励人们少工作。而减税则给人们以适当的工作激励,这种激励使得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并一定程度上提高经济福利,甚至可以增加税收总量。
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05年“税负痛苦指数”调查报告,由于其对中国国情不够熟悉,将中国内地税收痛苦指数列为第二,引来了一片质疑与批评声。然而,“痛苦指数”这一创意也给我们如今的改革提了一个醒:我们应当淡于宏观税负及税收增长的数字比较,强化微观层面的精细化管理,优化税负增长与税制改革的社会感受。(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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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调整现行消费税税目 体现加强国家产业导向
中新网4月3日电据香港《经济导报》报道,目前国家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经济,调整消费税的政策导向就是鼓励低耗能低污染产业,同时抑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这将会改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使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可预测的是,高耗能产业将受到抑制,促进新的行业发展。
中国财政部公布,自今年4月1日起,中国将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将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据了解,中国自1994年开始征收消费税。十多年来,消费税收入增长较快,已由1994年的516亿元人民币增加到去年的1,634亿元,增长3倍多。
对于国家公布的对现行消费税税目的有关调整,许多专家表示,这不仅体现了国家的一种产业导向,鼓励发展环境保护型、节约资源型、高附加值的产业,同时也是中国正努力由粗放型增长方式向可持续发展方式转变的一个缩影。
上海财大公共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刘小兵认为,新增对五类油品征收消费税体现了一种政策导向,同时也是在燃油税迟迟未能出台之前的一种权宜之计,“由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冲突等原因,燃油税改革迟迟未能推出,但能源消费的紧张形势却刻不容缓。尤其是在高油价背景下,中国亟待树立能源节约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将征税品种从汽油、柴油扩大到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可以在燃油税推出之前先预作铺垫,起到引导、控制能源消费的作用。”
此外,这次调整其矫正收入分配的重要性可谓不言自明。有人士指出,“国家不应该被认为是现存秩序的简单的守护人,现代国家的逐步进化要求国家应该不断完成其维护现存权利的使命,同时也应该通过适当制度的建立,积极主动地改善全体成员的福利”。在所谓的“制度的建立”当中,税收是最重要的。税收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这大致可以用一句话来解释,即税收要起到“在合适的时间做正确的事情”的作用。
利用税收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亦是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重大功用。当下中国的发展正处于重大关口,从单纯追求GDP增长的模式到追求绿色GDP增长的模式的转变。通过税收手段,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鼓励发展环境保护型、节约资源型、高附加值的产业,实乃为今后几十年中国经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这种有增有减的税率调整,意在运用税率手段引导生产和消费走上科学发展轨道,体现了政府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认真解决当前经济社会问题的决心。
国家信息中心发展研究部战略规划处处长高辉清博士认为,这次调整尚未到位。他表示,这次调整只是一次阶段性调整,国家下一步应该会择机进一步调整,“对已有的税目没有到位的,重新调整到位;对过去未调整,调整范围会逐步扩大。”
高辉清认为,此次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高能耗或资源型行业提高税收,比如一次性筷子;鼓励高能耗行业中低耗能产品的发展,比如汽车行业中的小排量车税收降低。
“这一政策的逻辑很简单。目前国家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经济,所以政策的导向就是鼓励低耗能低污染产业,同时抑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高辉清表示,这一调整,将会改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使产业结构发生变化。可预测的是,高耗能产业受到抑制,促进新的行业如服务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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