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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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5月1日实施) GB 14761.7-93 代替 GB 3844-8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汽车柴油机排气对环境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柴油机在全负荷工况下烟度排放标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各种柴油发动机,包括四冲程、二冲程、水冷、风冷、增压和非增压柴油发动机。 2 引用标准 GB/T3847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 3 术语 3.1 定型汽车 指其发动机及燃油系统为新引进、新设计的柴油机样机。 3.2 新生产汽车 指制造厂合格入库或出厂汽车。 4 测量方法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测量方法按GB/T3847的规定执行。 5 排放标准值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值见下表。 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值 车 别 烟度值 FSN 定型柴油机 4.0 新生产柴油机 4.5 6 标准的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司提出。 本标准由长春汽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坤元、许心凤、周少俊。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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