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债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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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一个严格执行破产法的国家。同时,美国也是一个极其重视市场选择机制作用的国家,这一点也充分体现在对债务的处理上。 当企业资不抵债时,企业依法可以申请破产。对于所有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决定是进入清算程序予以破产,还是将债权转化成对企业的所有权,从而对企业实施重组。特点是,在这个过程中,所有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转化为赔偿要求权,建立了赔偿要求权的二级市场流通交易的机制。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些对重组有信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在流通市场上购买其它债权人的赔偿要求权,然后将赔偿要求权转化为对企业剩余资产的股权,并对企业实施重组,维持其经营。如果所有的债权人对企业的未来都不看好,而债权人之外有战略投资者认为重组企业可以获利丰厚,他也可以通过赔偿要求权的流通市场购买各个债权人的赔偿要求权,从而获得债权转化为股权后对企业实施重组的权利。这样,一旦企业将来在重组后经营良好,该损失赔偿权的投资者将从公司的上市、转让中获利丰厚。 美国经验对我们的启示: 美国的经验表明,对于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通过债转股从而取得企业经营权,是可以在市场条件下作为一项投资来进行。同时也暗示,债权的市场定价转让机制的重要性,正因为代表债权的赔偿要求权可以流通和交易,才有可能形成新的大股东,顺利实现重组而不是简单的破产。因此,美国的债权转股权,是一个破产程序中可选择的行动,它通过赔偿要求权的流通,将战略投资者的可能范围扩大到原债权人之外的所有投资者,从而使债转股更为便利和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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