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店如何终止合同处理赔偿呢?
如因任何情况总店丧失了货品之制造、经营及分销权,则合约自动终止,而加盟店已支付的加盟费则按合约剩余日数的比例由总店返还加盟店。如总店违反合约任何条款,受许人亦有权实施单方面终止合约并向总店要求赔偿,但不限于双倍赔偿保证金。
如加盟店或特许人宣布破产或清盘,合约将自动终止。
1. 赔偿
如下列情况下,总店有权在通知加盟店后实施单方面终止合约而毋须负担任何法律责任及毋须作出任何赔偿:
1) 加盟店违反合约任何条件;
2) 加盟店未经总店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关闭其店铺,或未经总店书面同意而在另一场地经营与货品相同的产品(无论任何品牌);
3) 加盟店的任何股东或职员企图阻止任何总店授权人士进入加盟店的营业范围、货仓范围、办公范围;
4) 加盟店未得到总店事先书面同意利用总店拥有的任何商标在中国制造、经营、分销货品;
5) 加盟店破坏商标的商誉及形象;
6) 加盟店有损害总店商业信誉的行为;
2. 禁止
加盟店的经营者在合约期间及合约到期或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可直接或间接地:
1) 经营、参与或涉及任何与加盟店销售货品的业务相类似或会产生竞争的行业;
2) 雇用或企图雇用任何在合约终止之前的一年之内被总店雇用的员工,或诱使该员工离开他们原来的单位;
3) 招揽总店或其它加盟店的顾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