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反倾销法律程序
一、欧盟反倾销程序简介
(一)反倾销主管机构 在欧盟,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机构主要有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咨询委员会和欧盟法院。
欧盟委员会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它有权开始和结束调查、征收临时和固定反倾销税,还有权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
欧盟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派出的一名代表组成。只有理事会以简单多数通过才能决定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并通过最终的裁决。
咨询委员会由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它主要对反倾销的调查和应采取的措施方面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欧盟法院,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有管辖权,对于不服欧委会裁决的出口商来说,这实际上是个上诉法院。
(二)反倾销程序概述
根据欧盟反倾销立法和实践,反倾销程序实际上涵盖立案、具体调查、初裁、终裁、复审直至废除措施的整个阶段。一个反倾销程序可以包括一个或数个甚至数十个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程序的起始阶段表现为反倾销调查(见附件一: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列表),通常持续1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终裁决定作出后,反倾销程序就进入5年的征税期,期间有可能又发生反倾销调查,此时通常表现为对终裁决定进行临时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退税调查等等;5年征税期即将届满时,欧盟共同体产业又可能提出日落复审申请,共同体机构有可能据此申请开展日落复审调查,日落复审的结果有可能维持一项初始反倾销决定,此时,反倾销程序又进入了另一个5年的征税期。
因此,一项反倾销程序往往要持续数年甚至数十年的过程。当然,它也可能因为申诉方撤回申诉或共同体机构终止调查而在仅持续数月的时间后终止。
二、美国反倾销调查程序简介
相对于欧盟,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见附件二:美国反倾销调查一般程序)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其调查机构和裁决程序上:
(一)美国反倾销调查机构 美国负责反倾销法执行的机构有两个:美国商务部(DOC)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前者负责调查被指控的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即是否存在倾销;后者主要负责确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对美国工业构成损害。只有两者都作出肯定的裁决时,才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二)裁决程序 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分别进行两次裁决:一次初裁和一次终裁。 (1)初步裁决 ①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初步裁决:起诉之日起45天之内,首先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是否有损害作出初裁。若初裁是否定的,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便立即终止调查;若初裁是肯定的,则继续调查。
②商务部的初步裁决:在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定的初裁之后,商务部应在立案之日起140天内作出初步裁决。若结果是肯定的,则应下令停止完税通关,即开始征收金额为商务部初步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的临时税,以债券或现金押金的形式支付。
在商务部作出初裁前后,到终裁之前,出口商可与商务部协商达成中止协议以中止反倾销案件的调查。
(2)最终裁决 ①商务部的最终裁决:商务部在其初裁后的75天(有时可推迟至第135天)内要作出终裁。如果商务部的终裁是肯定的,进口商要支付金额为商务部最终裁决确定的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②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商务部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之后45天内作出终裁。只要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是否定的,则反倾销程序就终止。如果两者的终裁都肯定,则商务部在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的7天内发布征收反倾销税令,这时已到了自起诉提出之后的第287天。 第二部分:反倾销法律制度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以下主要以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主,综合介绍一下欧盟和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出口价格的确定 欧盟反倾销法在确定价格方面视不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主要的方法: 第一、出口方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欧盟独立的进口商的出口价格。 第二、被调查产品第一次转售给欧盟一个独立买主的价格。 第三、出口商将产品出售给中间商或者原产地出口商通过第三国转口贸易的,则选用中间商的价格或第三国转口价格为反倾销中的出口价格。 第四、如果出口商对欧盟委员会的调查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则将以“现有资料为证据确定出口价格。”
二、正常价值的确定 欧美反倾销法根据涉诉产品来自不同的国家,将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区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 第一、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确定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出口国或原产地国国内市场用于消费的同类产品实际支付或应付的可比价格。
(1)出口国价格 出口国价格就是用于出口国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在欧盟反倾销实践中,这种方法是确定正常价值的首选方法,但必须符合有关具体条件。
(2)第三国价格 如果涉诉产品或与其要似的产品在出口国或者原产地国内市场没有销售,或销售是在非正常贸易中进行,或者国内销售量没有达到代表性的程度,则将出口商向第三国出口的实际贸易价格.
(3)结构价格 如果出口国价格和第三国价格无法或不愿适用,则考虑结构价格的适用。结构价格相当于产品生产要素成本、产品销售与一般管理费用和一定幅度的利润之和。
第二、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的确定 欧盟将中国视为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处于转型期的国家,并在反倾销法中准门规定了几条衡量具体企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 而美国至今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反倾销法规定:只有政府不参与确定产品的价格和生产的数量、生产厂为私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绝大部分原材料的价格由市场决定时,才认为该行业为“市场经济导向产业”。 对于未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正常价格的确定要使用替代国的价格而不是我国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或实际成本,即选择一个或几个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的生产相似产品的成本或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即使用应诉企业生产涉诉产品的生产要素,加上相应的替代国价值来推算“正常价值”。
三、反倾销的救济措施 1.征收反倾销税 (1)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税征收的额度不得超过被裁定的倾销幅度。临时反倾销税的时间应控制在反倾销申诉后的60天至90天内。
(2)固定反倾销税。固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如果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决定仍然有效,在有效期满一个月由欧盟理事会通过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建议后实施;二是由理事会以简单多数表决方式通过欧委会所提交的有关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建议后施。
2.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是指已经进入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出口商和进口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出口商承诺以适当提高出口价格或限制出口量、停止出口方式来取消因倾销而对工业造成损害的一种协议。按照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价格承诺可以由出口商提出,也可以由欧委会建议出口商作出承诺,作出承诺的时间应限于在调查结果之前。
3.反规避措施 反规避措施是针对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反倾销措施。如果某一处产品已被征收反倾销税,其生产商或出口商通过变换原产地国、出口方式等手段继续向进口商倾销出口该产品,这种行为即属于规避反倾销的行为。
第三部分:反倾销应诉工作概述
一、反倾销应诉工作的主要特点 反倾销应诉涉及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准备文件资料、填写调查问卷、选择替代国和替代价值、实地核查的准备工作、准备参加听证会、中止协议的谈判等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1)反倾销应诉周期长、时间性强 按照欧盟和美国的法律,反倾销的调查程序周期较长,但留给企业准备回答调查问卷或提出反驳材料和证明材料的时间却极其有限。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有坚持到底、顽强应诉的精神和毅力,而且更要有所侧重,对关键环节事先要做好准备,才不至于匆忙上阵。
(2)反倾销应诉涉及的面广,牵涉的部门多 在反倾销调查中,会牵涉到应诉企业的诸多部门。如与涉诉产品有关的生产、销售、企管、财务、装备、计量、外贸、质监、供应、劳资等部门,各辅助生产部门和各有关生产车间等。所以,应诉工作不是企业某一部门可以独立完成的,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与协调,共同参与完成。
(3)反倾销应诉涉及到的知识面广,专业性强。 在反倾销应诉中,企业不仅要熟悉起诉国反倾销法律法规,而且也要了解其他诸多方面的知识。例如调查问卷中,企业要提供和阐明企业设立、经营及管理方面的本国法律法规,如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以证明企业受国家控制的程度和范围。应诉中,还将涉及到产品技术、国际贸易、财务会计和外语等多方面专业知识。
二、涉案企业主要应诉工作
(一)填写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的申请表,和/或回答调查问卷 此阶段工作是企业应诉的第一步骤,在申请表或调查问卷中提供的信息、数据也会成为调查机关进行下一步调查的基础。一份完美的申请表或者调查答卷通常也奠定了企业胜诉的基础,而一份应对仓促、满是漏洞的申请表或者调查答卷不仅企业没有机会进行修正,还会成为调查机关手中的利器,并以此为突破口进行下一步调查。
(二)配合实地核查 调查官员的反倾销实地核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涉案企业应当与核查官员尽量配合,保证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种文件资料及凭证应事先准备妥当,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应指派熟悉案情及外语能力良好的专人或专业人士负责回答核查官员的提问,同时为核查官员安排良好的办公场所、舒适的食宿及交通便利条件。
(三)聘请专业律师 反倾销法律非常繁琐,为求有效应对反倾销调查,涉案企业应聘请具有办理倾销案件经验的律师协助办理。
(四)加强对反倾销法律的了解 涉案企业反倾销应诉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反倾销法律的了解,这将有助于公司工作人员与律师、会计师间的联系与沟通,增强应诉能力。
第四部分: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在应诉反倾销调查方面可以为企业提供如下几个阶段的法律专业服务:
(一)立案前后的准备工作 (二)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单独税率待遇 (三)回答调查问卷工作 (四)损害答辩 (五)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听证会或参加公开听证 (六)实地核查中的法律服务 (七)初裁决定的评论意见 (八)初裁决定后的披露信息 (九)终裁决定之前的披露信息 (十)终裁决定后的评论
(信息来源:河北省商务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和产业损害调查局、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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