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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售注册不算恶意

作者:肖尧    转贴自:中国贸易报    点击数:1336


    “恶意注册”一直是域名官司的焦点,不过,新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将对恶意注册重新定义,抱有出售、出租目的注册域名不再是判断恶意的标准。从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传来消息,新修订版本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月14日在该中心网站正式发布,并于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

    旨在保护注册人的权益的新《办法》,将域名争议如何仲裁等问题列入重点。新《办法》规定,所争议的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予受理相关争议申请。

    据了解,与原《办法》相比,新的修订案有三点重大变化。

    首先,修订案限定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的范围,即所争议的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不予受理相关争议申请,以保护域名注册人权益的稳定性;

    其次,对恶意注册的概念也有了补充的解释,抱有出售、出租目的注册域名不再是判断恶意的标准,注册者只有向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才能被定义为恶意注册;

    此外,修订案明确了域名持有人的权益,例如,是否拥有商标不能成为简单衡量域名归属的标准,被投诉人虽未获得相应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便可以享有合法的域名权益。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修订案的出台,更加强调了先注先得的国际通行注册制度,体现了保护广大域名注册者和持有人权益的大原则。此外,此次修订对于域名投资者来说也是一个利好的消息,投资风险明显得到了降低。但对于部分网络资产保护意识薄弱的企业来说,意味着需要加快网络资产保护的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