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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转基因案再起波澜

作者:     转贴自:第一财经日报    点击数:908


雀巢转基因案再起波澜 鉴定人未出庭

鉴定人未出庭受质询成庭审焦点

昨天,消费者朱燕翎起诉上海雀巢公司的案件,二审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可能是该系列诉讼中的最后一道程序,庭审中,鉴定人未出庭受质询成为焦点。

朱燕翎此前认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下称“中国检科院”)动植物检疫实验所对“雀巢巧伴伴”产品进行的检测方法非国际通用,她继而对该产品“不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鉴定结果表示怀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否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昨天,朱燕翎的代理律师吴冬强调,一审中鉴定人没有接受质询,而德国基因时代检测实验室的检测报告结果与中国检科院动植物检疫实验所的结论相反,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院却采纳后者提供的证据,故判决不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2月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尽管这样,实践上并不太乐观。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鉴定人不出庭质证是普遍现象。在本案中,虽然一审法院判决书未直接说明没有让鉴定机构接受质询的理由,但可以想象,让在北京的鉴定人到上海出庭,不太符合诉讼节约的原则。

此外,双方争论的焦点也从一审的关于“雀巢巧伴伴”产品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变成这一产品的原料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我国2002年7月1日起实施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标志形式:食品产品中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产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

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央民族大学教授薛达元认为:“雀巢产品肯定违反了该管理办法。”

由于该系列案的前三次判决都以原告败诉而终,此次诉讼的最终结果也未必乐观,但吴冬表示:“这个案件是为了公众利益,无论胜败都要坚持下去,毕竟还有很多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