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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规定》旨在解决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些操作难题。本报记者刘定传摄
“无责司机也要赔巨款?”这个曾经引起申城市民广泛争议的话题,昨天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昨天通过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并定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按照法规的规定,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相撞,只要机动车驾驶员没有事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最高只能获得9万元的赔偿金。因为按照这项新法规,没有事故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所承担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4万元
《若干规定》明确,本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
据公安交通部门统计,责任限额确定为4万元已能解决全市约85%的交通事故赔偿,是比较合理的,并与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的责任限额相近。在4万元的限额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付;未投保的由机动车一方在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率先建立社会救助基金
据介绍,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创设的一项法律制度,旨在解决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垫付的问题。本市经各方面协调,已经具备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先行建立这一基金的条件。据悉,建立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具体为: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其他资金。
根据《若干规定》,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若干规定》内容摘要
●《若干规定》第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若干规定》第七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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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项法律条款专设地方性法规
《若干规定》主要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而“度身打造”。为国家大法中一项条款的实施而专门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本市立法技术和体例上的创举。
去年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无责赔偿”强化了生命权重于通行权的理念。但由于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较为原则,使得各方对于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存在不同理解,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实施。《若干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对第76条进行细化,就是旨在解决这些操作上的难题。
据悉,《若干规定》体现了三点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为首要的价值取向;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合理分配和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坚持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处理原则,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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