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特公司因为在销售橄榄油时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日前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欺诈,判令双倍返还杨连弟的货款。
2005年3月14日,杨连弟在赛特公司处购买“卡波纳特级初榨橄榄油礼盒”,价格为196元。该礼盒内装1000毫升装橄榄油二瓶。随瓶所附“橄榄油的使用方法和健康作用”中,介绍该产品生食、煎炸等食用方法及美容的使用方法,同时称该产品对心血管疾病亦有保健功能。2005年3月29日,杨连弟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投诉上述商品有夸大保健功能宣传。2005年3月30日,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经检查认为,上述商品食用方法和健康作用中有夸大保健功能的宣传,并据此对赛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赛特公司在销售该产品中存在欺诈行为,鉴于赛特公司同意为杨连弟退货。据此判令赛特集团有限公司收回杨连弟所购“卡波纳特级初榨橄榄油礼盒”,退还杨连弟购货款196元;驳回杨连弟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杨连弟不服,仍持原诉理由及请求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赛特公司作为橄榄油的销售者,应当知道该食品是否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赛特公司在明知销售的橄榄油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仍然宣传该食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赛特公司的行为等于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而是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据此,二中院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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