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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环境与律师的作用

作者:李云海    转贴自:    点击数:1396


  中国的改革开放为外商投资创造了极好的政策环境。最初的标志是“三资企业法”的立法与实施,以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为外商投资的法律方式,以税收、土地使用等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成功地打开了外资进入中国的大门。随着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使中国利用外资纳入了国际统一规则之中,为外商在中国投资开辟了十分广阔前景。中国现在已超过美国成为全世界年度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

  这一成就虽与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有关,但更与中国外商投资的法律政策环境有关,两者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以下就外商直接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作一下盘点,清理出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的法律框架。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即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上六部法律法规又于2001年进行了修改。针对来自台湾地区的特殊投资群体,分别颁布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

  2003年3月,原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门,针对外资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新形势,联合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以上是中国目前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法规。

  与外商直接投资相配套的法规诸如税务、外汇、企业登记方面的法律有《进出口关税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

  产业政策方面,中国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将外商投资的产业划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并扩大了外商投资的范围。2004年,为鼓励外商对中西部投资,中国又颁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对外商投资向中西部地区的流动作了具体指导。另外,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先后对一列具体行业的外商投资分别进行了政策规范:如投资性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合作办学、对外贸易、旅游业、商业、研发机构、印刷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电信、道路、运输、铁路货物运输、船务公司、创业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电影院、合作开采海洋、陆上石油资源、勘察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金融资产管理等,均颁布了具体的规章。

  中国加入WTO之后,一大批规范指导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加快了外商投资与国际接轨的进程,对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的有关问题等外商投资的热点问题颁布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目前,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开发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外商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外资并购等。律师的主要作用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 协助外商收集、分析有关法律与商业信息;

  2、 为外商投资的特定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

  3、 及时提供外商投资的最新法律资讯;

  4、 策划投资方式;

  5、 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6、 为外商投资设计投资方案;

  7、 尽职调查、资信调查;

  8、 为外商投资的股权结构、出资方式提供法律意见;

  9、 为外商投资设计公司治理结构;

  10、 为外商投资取得土地使用权提供服务,并审查修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11、 融资与担保;

  12、 外汇、税收;

  13、 外商的知识产权转让、使用许可、保护草拟技术转让、许可使用合同;专利、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

  14、 海关与进出口;

  15、 外商投资企业的劳资关系草似劳动合同;

  16、 外商的股权转让;

  17、 资产重组与公司清算;

  18、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依法定程序设立与注册;

  19、 应邀参与外商投资的各阶段谈判、草似与修改投资意向书、合资或合作合同;

  20、 草拟公司章程;

  21、 协助外商取得中国政府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批准、登记手续;

  22、 为外资并购中国境内的国有企业股权或资产、民营企业的股权或资产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23、 相关诉讼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