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官司未必能真正解决中国DVD制造商的专利费困局。但这意味着,他们正在试图以更积极的态度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解救自己
怎样把逐渐收紧的绳索从自己的脖子上摆脱掉?这是中国DVD制造商最想知道的,他们最害怕的那条绳索就是专利费。现在,中国DVD制造商正在试图以更积极的态度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解救自己。
世纪诉讼
“这是一场世纪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的魏衍亮博士说。他指的是这样一场官司:1月18日,美国Handal&Associates律师行的首席律师安顿。汉多尔(Anton Handal)在北京国际俱乐部饭店宣布该律师行最近在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院,就对3C的DVD专利池许可政策违反美国联邦和州法律的国家集体级诉讼提交了修订申诉。
安顿。汉多尔表示,这起诉讼加入了新的原告东强(无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东强)和新的被告韩国LG;假如官司打赢,不仅3C已收取的全部DVD特许使用费要全部退还,还将赔偿3倍的金额。3C指索尼、先锋和飞利浦,它们在DVD技术领域中拥有多项核心专利。
魏衍亮认为,DVD专利的解决将直接关系到中国手机等多个行业将面临的专利问题,这不是短期能解决的。
这也将是飞利浦从开始专利授权以来遇到的第一起集体诉讼。飞利浦知识产权及标准部首席执行官和飞利浦国际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路毕德(RundPeters)认为胜算很大,“已经有110家企业接受了我们的专利授权,两家中国企业对4C专利池许可政策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的起诉毫无依据。”即使原告是两家并不知名的企业——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多媒体)和东强(无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飞利浦仍然表现出超乎寻常的警惕,无锡东强是一家香港公司,不过办公室和工厂都位于无锡。无锡多媒体的制造基地在无锡,在香港设有维修机构。2003年,无锡多媒体采用在线申请的方法,在飞利浦电子/飞利浦IP设立的全球范围的在线申请网页上申请3C专利池的许可证。尽管申请满足了3C专利池许可证的所有条件,但申请仍然被没有任何解释地拒绝了。无锡东强则拥有有效的许可证。
2004年12月和6月,无锡东强和无锡多媒体在美国各自指控4C与3C对中国DVD制造商征收的专利费远远超过通常3%至5%的标准。
安顿。汉多尔说,之所以采用共同起诉的方式,是因为这是一起有突出价值的个案,虽然出面揭露的仅仅是少数原告,但是结果有益于遇到同样问题的每一个公司。无锡东强的相关人士说:“我们背后有很多企业在支持。”
为什么只有无锡多媒体和无锡东强“揭竿而起”呢?
“这是因为飞利浦在与第一批80多家中国企业签订3C许可协议时,要求他们任何不同意见、法律纠纷和争议都要采用荷兰法律来解决。”魏衍亮解释,“这个约定意味着中国的DVD专利纠纷很难指望到专利的所属国家进行诉讼而有所突破。”
于是,两家成立时间比较晚而没有签订此协议的制造商成为代言人。
安顿。汉多尔告诉记者,2002年中国台湾地区的两家企业以同样的理由起诉3C,结果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步判定飞利浦败诉。
“我们认为,这些违法行为企图合谋控制DVD播放器市场,致使价格升高,产量减少,造成的代价最终要由消费者背负,”他说,“3C必须改变思维方式,不要再向制造商授予许可。”
目前,安顿。汉多尔正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香港等地巡回演讲,以使更多DVD制造商加入对飞利浦的诉讼中来。
“要我们对利润下滑负责是不对的”
以飞利浦为首的3C显然看法不同。1月22日,路毕德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说:“专利费本身和市场现状并没有直接联系。即使没有专利费,一个月之后中国DVD的价格也还会跌下去。”
路毕德所在的部门是“为飞利浦销售技术的部门”,他相信如果不出售的话,技术本身没有价值。他不愿意透露这个部门在飞利浦每年300多亿美元销售额之中所占的比例。
显然,这位7年来频繁往来中国的荷兰人对指控理由感到很恼火,他说安顿。汉多尔以台湾那场诉讼作参照是“拿苹果和橘子比较”。
尽管如此,在知识产权上一直善于自我保护的飞利浦仍然表现出了迅速的反应速度。路毕德说飞利浦将在美国法院的规定时间1月31日前应诉。
由于集体诉讼的应诉费用可能非常巨大,而且一旦应诉,3C要提交律师要求的所有和专利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与专利费情况,耗时之长、投入精力之大都会令人难以忍受,因此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调停。
但两家中国企业希望的是这场诉讼能够让法庭裁决3C的专利池无效。1998年,3C把专利池许可协议送到专利和知识产权立法相对发达的美国司法部备案。美国司法部当时出具的是一份不具备法律意义的审查函,初步认定3C的联合行为合法。由于美国法律赋予知识产权者有权拥有专利,但同时也规定,一旦被证实有不恰当使用这些权利的行为,国家将收回这些权利,向全球免费开放。
安顿。汉多尔表示将指控3C操纵价格、非法搭售、集体抵制和合谋垄断市场,致使DVD播放机价格升高,违反《美国谢尔曼法》(Sherman Act)第1款和第2款;同时请求法庭宣告式判决3C的DVD专利池专利权无效,以及就违反《加州不公平竞争法》提起两项索赔。
在安顿。汉多尔的计划中,诉讼需要论证以下问题:首先,3C专利池包含的很多专利并不涉及DVD播放器制造商,而只涉及上游集成电路和光纤装置制供应商;其次,专利许可费的价格设置并不合理,因为3C和它们的交叉许可合作伙伴不需要相互支付专利费,在6C(它们包括时代华纳公司、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IBM公司、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东芝株式会社和日本JVC公司)和3C之间,交叉许可协议至少给予它们7.5元人民币的成本优势;第三,许可证的结构是一个确定的竞争者的联合抵制,因为申请过程是非标准、非规范的,飞利浦能够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将他们不喜欢的制造商排斥在外。
安顿。汉多尔认为,这样的论证将会使美国高级法官坚信,由飞利浦和索尼主导的专利池违反了美国的《反信任法》。
魏衍亮也对在4C的专利费存在疑问。他问:“在收费环节上,为什么只向组装企业而不是向最后的品牌出厂商收费?在收费模式上,为什么不采取百分比而是固定值?在专利授权上,为什么必须是整个专利池而不是实际使用部分?为什么在4C没有申请专利的国家,DVD出口也必须交专利?”
对这些疑问,路毕德作出了部分解释。他说,美国专利法没有设定专利使用费的上限,也没规定专利使用费按照产品价格的百分比来收取。
魏衍亮承认美国是没有法律作出具体规定专利费用的固定比例。“但是商业惯例大致在3%到5%之间。比如IBM征收的专利费就是3%至8%。不能因为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就违反市场的商业惯例。”
至于中国DVD在海关被扣,路毕德的回答相当艺术:“飞利浦从未让海关扣压过DVD,只是配合海关证明商品是否是经过授权。”
“要我们对利润下滑负责是不对的。”路毕德反复强调,“DVD利润下滑的主要因素还是中国的价格战太厉害。”
标准为市场服务一个未经证实的数据是:2004年,中国的DVD产量由2003年的4000万台上升到1.35亿台。这个数据比中国海关的数据与制造商自己估计的数据都要大。这个在外资厂商之中流传的数据让中国的专利费具有更大的诱惑力。
在专利费的问题上,判断究竟谁更有道理并不容易。“如果那么明确的话,就不需要走上法庭了。”路毕德说。
但至少在现在,专利费还是要交的。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巴晶说:“我们是在去年年底和4C签订授权的,但也必须缴纳以前生产的全部DVD的专利费。”
因为飞利浦确认专利费的征收只能是从新公司成立的第一天开始,因此有的企业为了逃避专利费甚至放弃了原有品牌,重新注册新公司。但是很显然,这也让中国企业丧失了国际市场的影响力,使中国进一步沦为加工基地。这是一个有效的办法,但很难说是一个好办法。
即使是DVD升级功能的刻录功能,飞利浦仍然拥有绝对的专利优势。目前仅有一家中国的DVD制造商得到了授权,而这家深圳企业成立不到两年。前账未了、后债难求,更多的中国制造商无缘刻录功能的专利授权。
一方面是积极的国际应对,另一方面则拥有需要自主知识产权。
芯片供应商美国卓然公司的赵复中教授认为,应该尽快公布中国的EVD标准。赵复中说:“未来的蓝光标准HD—DVD进入中国还有两三年,应该在DVD和HD—DVD过渡的时间中,拿出中国的高清碟机标准来统一市场和推进市场。”
他是中国SVCD标准的缔建者之一,也曾经是中国派驻DVD国际标准委员会的代表。中国的SVCD标准曾经被DVD迅速取代。1999年6月,赵复中等人开始正式着手中国新一代高密度数字激光视盘机(EVD)的研发。
赵复中认为目前EVD技术已经比较成熟,应该尽快公布。“我们完全可以利用DVD向HD—DVD过渡的时间,用EVD赢得缓冲的时间,而且EVD可以很好的避免专利费问题。但是这个标准拖的时间实在是太长了。”
“标准是为市场服务的。”他说。据了解,目前中国企业生产的DVD每台上缴20美元左右的专利费,以中国DVD年制造量6000万台计,这意味着百亿美元的专利费。而EVD标准涉及的专利费仅仅是4.5美元,理论上采用EVD标准可以为制造商节省70多亿美元的专利费。
另一场国际诉讼?
1月28日,下辖360多家企业会员的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简称CAIA)证实已经在1月13日正式上书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就数字影院系统有限公司(简称DTS)在中国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
CAIA认为DTS违规经营有“四大罪状”:将专利与商标捆绑销售、限制中国DVD企业产品销售渠道、强取被许可企业的技术成果、不保证其专利不侵犯第三方权益。DTS曾经要求中国的DVD制造商为使用它的数字影院系统技术和商标,为每台DVD付出11美元的费用。
由于此前与3C、6C进行的DVD相关专利谈判都是由CAIA出面,因此此次它对DTS的违规调查显得意味深长。
据记者得到的可靠消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视听产品分会和CAIA还将就DVD专利费和相关企业进行更深层次的谈判,不排除国际诉讼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