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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似李小龙肖像及经典动作,真功夫20件商标被裁定无效

作者:     转贴自:澎湃新闻    点击数:698


近日,李小龙后人与连锁快餐品牌真功夫的商标纠纷有了阶段性进展。

中国商标网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功夫”)有20件图形商标“无效”,于8月25日出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被裁定无效的图形商标,均酷似李小龙的肖像及经典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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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功夫20件图形商标被裁定无效

据中国商标网,真功夫注册的“真功夫及图(注册号:3999537)”“真功夫(注册号:6895149)”“真功夫功夫送(注册号:8852152)”等20件图形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以“真功夫及图”(注册号:3999537)为例,中国商标网显示,该商标为真功夫于2004年申请注册的第43类“餐厅”等服务商标,专用权期限原为2017年2月21日至2027年2月2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李小龙是一代武术宗师,中国功夫首位全球推广者,好莱坞的首位华人主角,被誉为“功夫之王”,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李小龙已是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争议商标与李小龙的肖像及经典动作几近相同,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即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裁定书显示,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这些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也正是在8月25日,李小龙之女诉真功夫一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开庭,案由为一般人格权纠纷,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真功夫相关负责人称,被宣告无效的20个“老的”真功夫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及其他争议,“有待上海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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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宣告无效的真功夫商标 来源:中国商标网

李小龙的肖像权到底属于谁?

早在2019年12月25日,Bruce Lee Enterprises, LLC(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李小龙公司”)就向上海二中院起诉真功夫,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龙形象,并在媒体版面上连续90日澄清该公司与李小龙无关,赔偿经济损失2.1亿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8万元。

而真功夫则在被诉后一日通过微博回应称,真功夫系列商标是由该公司申请、国家商标局严格审查后授权的,公司已经使用了15年。真功夫认为,其商标是否侵权,多年前也曾有争议,但其商标一直没有被判定侵权或者撤销的行政或司法结论。真功夫表示时隔多年后被起诉“很疑惑”,并称正积极研究案情、准备应诉。

公开报道显示,李小龙之女李香凝(Shannon Lee)在2010年就已经陆续买回其父的影片及商标在美国的所有权。此后,李香凝在中国成立维权办公室,采取多项措施维权。

据南方都市报援引广州市律师协会商标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咏宜观点称,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商标无效的裁定一旦生效,那相应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就等于从始至终不存在过,而且,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的理由是真功夫的注册商标与李小龙肖像及经典动作几近相同,那李小龙女儿在民事案件的诉求“请求停止使用李小龙的形象”,自然顺理成章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真功夫发家于东莞,前身为1990年成立的“168甜品屋”,1994年变为“双种子”蒸品餐厅。2004年,在叶茂中营销策划机构的策划服务下,该公司转型定位“中式快餐”,启用“真功夫”品牌,并配上酷似李小龙的图标。

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真功夫正式对外发布了新的品牌形象和新版Logo,与旧版设计相比,新Logo在构图与品牌名上有一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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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功夫新旧品牌Logo对比(左边为旧,右边为新)

与李小龙后人诉真功夫商标侵权一案类似的有早年备受关注的乔丹商标案。2012年2月23日,NBA明星迈克尔·乔丹在视频中称,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改名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彼时的乔丹体育商标没有体现乔丹的个人特征,不构成损害乔丹的肖像权。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乔丹体育明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本人在中国享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乔丹本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乔丹本人的在先姓名权。

最终,2020年底,同样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乔丹体育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乔丹本人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关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