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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茶相争“悦”者胜“茶颜观色”被判无效

作者:     转贴自:法制网    点击数:612


近日,吕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迎来二审判决,“茶颜观色”商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无效,为“茶颜悦色”VS“茶颜观色”这场旷日持久的知识产权争夺战画上一个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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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茶”相争,谁是茶中“李鬼”?

据了解,“茶颜悦色”是湖南长沙一家网红奶茶品牌,招牌是一名扎着发髻的仕女。它所主打的是中式鲜茶和中国风产品设计,属于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原湖南长沙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品牌。

中国商标网显示,“茶颜悦色”商标注册于2015年,申请人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企查查APP显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注册资本694.017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涉及文化活动的组织与策划,餐饮管理,企业总部管理,连锁企业管理,食品、文化用品等等。法定代表人吕良,即茶颜悦色创始人。

就在“茶颜悦色”发展如火如荼之际,2019年的一天,一家名叫“茶颜观色”的奶茶店,直接开到长沙市天心区一条步行街上“茶颜悦色”的直营店对面,“两茶”直接对垒,从店面装修到产品都十分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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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茶颜观色”属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旗下。洛旗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许绪枝。于2018年从第三方受让获得“茶颜观色”商标。

由于“茶颜观色”商标注册比“茶颜悦色”更早,中国商标网显示,“茶颜观色”于2008年成功注册,故2019年10月,“茶颜观色”所在的洛旗公司起诉“茶颜悦色”,称其使用的商标、字体与自家商标相似,构成侵权,要求“茶颜悦色”方赔偿损失、发表致歉声明。

最后该案以洛旗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告终。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审理法院认为,“茶颜观色”商标在注册后几乎无人知晓。2018年,洛旗公司在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受让使用注册商标“茶颜观色”,并以此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主观恶意明显。

据此前媒体报道,“茶颜观色”的相关店主就曾表示,有许多游客将“茶颜观色”误认为“茶颜悦色”,店铺的营业额和利润也因此一直十分可观。相关店长甚至直言不讳:“我就蹭热度,你管我。”

到了2020年8月,“茶颜悦色”以“洛旗公司使用与茶颜悦色相似的装饰装潢进行宣传,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洛旗公司、刘琼饮品店等一并起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被告洛旗公司和凯郡昇品公司停止在全国范围内与“茶颜悦色”相同或近似装潢的广告宣传、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茶颜悦色”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累计17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2022年3月,该案进行强制执行。

据裁判文书显示,其实,早在2018年11月15日,“茶颜悦色”创始人吕良就对“茶颜观色”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被诉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吕良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吕良就第4281333号“茶颜观色”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没有支持吕良的诉求。

故吕良再次提起上诉。北京高院认定“茶颜观色”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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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改造成语能不能注册商标?

此次“茶颜观色”商标被无效,除了事件本身,法院的裁判理由也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据裁判文书显示,北京高院认为,诉争商标“茶颜观色”与成语“察言观色”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容易将二者产生联系,亦即“茶颜观色”系对成语“察言观色”的不规范使用。如果诉争商标“茶颜观色”作为商标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北京高院认为,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目前,中国商标网显示,第43类“茶颜观色”注册于2008年,注册申请人为广州洛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消息一出,网友纷纷好奇,这种改造成语到底能不能注册商标?

其实,此类案例并不鲜见。法治网研究院检索发现,2014年就有人申请注册“糖糖正正”商标,因涉嫌对成语“堂堂正正”的不规范使用而遭遇驳回。2016年至2021年间,也相继出现“新花怒放”“爱屋吉屋IWJW.COM及图”“灯峰造极升龙LIGHTSKY”“簋簋府神宫及图”“鲜鉴之茗”“功福咖小蹄大作”“三生有信”“大桔大利”等商标注册申请,被认定为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对我国的语言文字事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从而不予核准注册。

在《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盈科知识产权二部主任汤学丽看来,商标标志是一种商业符号,也是一种文化符号,尤其是由汉字构成或者以汉字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除应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外,也应具有促进我国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

“商标创新必须维持在合理的界限之内,如果突破到公共利益范畴,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则会遭遇‘禁注禁用’。”汤学丽提醒,对于由成语替换部分同音字或近音字后形成的词语的商标注册申请,法院审查具有从严的趋势。本案也再次为各大经营者敲响警钟,一味追求独树一帜、博人眼球的做法并不可取。(李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