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睫毛滋养液宣称促“睫毛增长”,不靠谱

作者:宋志浩    转贴自:中国质量报    点击数: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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睫毛滋养液宣称促“睫毛增长”,不靠谱
 
山东省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办一起虚假宣传案
 
每位女士都想拥有浓密而纤长的睫毛,长长的睫毛能够让眼睛看起来更有神。为了迎合爱美人士的需求,目前,市场上有不少商家在销售睫毛滋养液、睫毛精华液等产品时宣称能够促进睫毛生长、增粗,这类产品大多备案为睫毛“修护液”“滋养液”“精华液”“营养液”等项目,其实都是普通化妆品,并不具有促进睫毛生长的作用。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中并没有“促进睫毛生长”的功效类别。
 
近日,山东省沂源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根据派发的案件线索,查办一起睫毛滋养液化妆品宣称促进“睫毛生长”的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今年1月5日,办案机关收到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关于依法调查有关化妆品违法宣称促进睫毛生长功效问题的函》和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派发的《关于核查处置化妆品网络交易涉嫌违法线索的紧急通知》案件线索,称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网站平台设立的化妆品专营店店铺销售睫毛滋养液化妆品产品时宣称促进“睫毛增长”涉嫌虚假。
 
当日,办案机关对当事人的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发布的睫毛滋养液涉案广告中使用“睫毛滋养液专注眉睫,浓密、纤长、卷翘、科研巨献,突破休眠、唤醒生长,可以刺激人体内的角蛋白基因表达生成更多的角蛋白,从而促进睫毛生长,使睫毛增长和增粗。其成分中的胀果甘草根提取物可促进睫毛自然生长,增加浓密度;黄芪根提取物可保护睫毛,强韧根部减少掉落;人参根提取物可深层滋养补充睫毛根部,营养使睫毛更富弹性;蚕丝胶蛋白能修护受损,滋养睫毛;积雪草提取物可黑亮光泽延缓睫毛脱落,增加睫毛浓密度。睫毛滋养液能赋活增长,唤醒睫毛生命力,强韧根部、滋养美睫、修护受损、纤长卷翘”等宣传用语。产品网页有多幅纤长、浓密的睫毛图片显示,执法人员对上述网页进行截图并固定证据。
 
另查明,涉案网页信息的日常编辑、发布属于员工业务之一,单个化妆品的广告费用无法折算,公司财务也未单独列支该项广告费用,具体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定性查处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在京东网站平台设立化妆品专营店店铺,于2021年11月设计制作并上传了涉案睫毛滋养液产品网页,在涉案店铺上架销售睫毛滋养液产品,并在销售页面使用上述“促进睫毛增长”的涉案广告用语。至案发时,该化妆品正处于宣传推广阶段,销售19盒,销售金额1425元。今年1月,接到案件线索派发单后,当事人自行删除涉案广告页面并下架涉案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也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化妆品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当事人为宣传推介睫毛滋养液产品,设计制作并上传了涉案广告网页,应当承担不实法律责任。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修改(删除)涉案广告用语并下架涉案产品,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案机关于3月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万元。
 
案件启示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美丽的谎言,面对鱼龙混杂的“网红”产品,消费者很难分辨产品真实属性,一定要小心辨识和理性消费。在具有真实性依据的情况下,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中可以使用符合化妆品定义的用语,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中可以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相符的用语。消费者要正确认识和区别,选购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化妆品广告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国家药监局也发文称:警惕宣称“促进睫毛生长”的睫毛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