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要打印的文件是:重磅!多地延长产假、增加育儿假,有你的城市吗

重磅!多地延长产假、增加育儿假,有你的城市吗

作者:     转贴自:第一财经    点击数:572


近期,多省市完善生育支持措施,调整与生育相关的假期。例如,河南、江西、四川和浙江等地都规定,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各有10天育儿假。安徽规定将育儿假扩大至6周岁以下的孩子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

北京

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限制生育的措施,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三十天增加至六十天,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同时,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湖北

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新修改的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

青海

据新华社11月26日报道,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给予男方看护假15日。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法定产假为98天,由此,青海女职工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88天假期。

上海

11月25日上午召开的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与此同时,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的生育假,从原本三十天,增加到六十天。《条例》还新增两项条款,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修改后的《条例》即日起实施。

浙江

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这次修改条例进一步延长了产假,将原条例规定的妇女产假128天,修改为生育一孩的产假为158天,二孩三孩为188天。增设育儿假,规定子女在三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修改后的条例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再生育审批、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重庆

11月25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表决通过,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河北

11月23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该条例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通过“四个假期”保障休假权益。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90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的护理照料时间,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

安徽

11月1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

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正。修正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女职工享受产假180日,每年给予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各10日育儿假。

江苏

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而在2016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时就已经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共13天。

山西

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正。修正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15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江西

9月29日,《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修正之后办理结婚登记的,享受婚假18天;生育后享受产假188天、男方护理假30天;在子女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夫妻双方可以各休10天育儿假。

四川

9月29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决定。修正后的《条例》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