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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作者:王一川    转贴自:温州都市报    点击数: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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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向商家指导化妆品试用装规范使用
 
执法人员指导如何辨识化妆品的标签标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化妆品监管工作即将开启崭新一页,我市“美丽行业”快看过来。此次《条例》出台,秉承生产和经营使用并重原则,明确了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尤其是经营和使用环节,界定了16种违法情景,将纳入处罚范畴。除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经济处罚标准大幅提升:如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该《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谨记这16种行为 将纳入监管处罚
 
1.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2.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3.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4.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5.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6.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7.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8.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9.未依照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10.未依照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11.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
 
12.化妆品广告违反条例规定的;
 
1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14.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15.阻碍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6.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这些机构场所跟“美”挂钩 要多一个心眼
 
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此条款意味着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纳入化妆品经营监管,必须履行对所使用产品的合法性查验和渠道合规性审核,并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使用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或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为顾客服务,以及触犯前述16种行为者,都将面临法规处罚。尤其是美容院经常使用的所谓秘方调配化妆品,将涉嫌擅自配制化妆品,属于违法行为。
 
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违反规定者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什么叫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为不止一家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场所的,视作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简单地说,就是出租柜台、铺面给经营者从事化妆品经营的超市、商城等。
 
如何查询化妆品合法性 这一招教给你
 
化妆品分四类:国产特殊化妆品、进口特殊化妆品、国产普通化妆品和进口普通化妆品。查询化妆品的合法性,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数据查询(http://app1.nmpa.gov.cn/data_nmpa/face3/dir.html?type=hzp)或者直接安装“化妆品监管”APP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