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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明明会成醉驾被判死刑第一人吗?这篇文章做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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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一:

我听说宝马是760LI?落地毛三百万的车,嘿嘿,够三辆玛莎拉蒂吉卜力,两辆玛莎拉蒂总裁了。这一次我不相信这个玛莎拉蒂女司机会轻易脱罪了。还有人说死者是某某局局长,所以我相信法律会有公正的判决。7系车子是真的好,这个速度被撞击,车身基本完整,要不是爆炸起火,可能就不会死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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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属于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本案醉驾情况下交通肇事,导致不特定人群伤亡严重,导致公私财物受损严重,无论是危险驾驶罪还是交通肇事罪都不足以来评判肇事者的犯罪行为,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补充一点,任何犯罪如果不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几乎是不可能被打靶的。比如判个死缓,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就成了无期。

车主二:

酒驾,就是“谋杀”!

(泰国一则拒绝酒驾公益短片中,老奶奶、小女孩哭求司机:“求你放过我们吧!”“不要杀我们!”…然而,喝酒后的驾驶员无法听清这些哀求。该片最后警告:“酒驾是谋杀。”)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跟酒驾者求情是没用的,明知自己喝了酒,可以预期自己开车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仍选择开车的,置社会公共安全及他人生命于不顾,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好吧,上面是瞎编的······)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5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量刑是三年以下。通报里有提到逃逸行为,不过这个逃逸是谭某酒驾刮擦其他汽车后的逃逸,并不是撞人后逃逸致被害人得不到救治而死亡,因此不适用刑法“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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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在和其他汽车发生刮擦后应当认识到自己已经失去对汽车的控制了,本来她停车就可以避免后面的惨剧发生,可是其仍然开车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导致二死四伤的严重后果,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其构成“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可以往7年有期徒刑上靠。

--------以下为补充内容---------------------------------------------------

不过,其实这个案件还存在一种可能,有评论认为本案可以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靠,这个是可行的。

最高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第1条: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酌情考虑。

如果本案中,谭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争取被害方的谅解,那么至少给她判死刑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最重可能也就判个无期徒刑吧。不过这个量刑,对于一个正值23岁的女孩来说,的确是过于惨淡而黑暗了,所以有些事不能干就应该坚决不去干,否则可能会付出一生的代价!

总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不管是开玛莎拉蒂的有钱人,还是开奇瑞QQ的普通人,在生命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谁都没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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