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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又一民间标会倒了!265人损失超1300万!快告诉你的亲友

作者:     转贴自:东南早报    点击数:32117


民间“标会”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稍有不慎就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犯罪
日前
鲤城法院就宣判了一起
因民间“标会”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
265名“入会”者损失超1300万元
“会头”吴某军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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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介绍,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吴某军违反国家规定,在鲤城区浮桥街道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组织民间“标会”6份,组织多名群众“入会”,非法吸收吴某生、吴某明、吴某国等多名群众的入会款共计17376500元。
2015年12月,吴某军组织的“标会”倒闭,截至2017年8月,尚有265名群众的“入会”款13492360元未能归还。后吴某军又先后陆续归还部分被害人部分款项,至今尚有13334960元未能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标会”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某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吴某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吴某军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吴某军退出赃款13334960元,按退赔清单所列数额赔偿各被害人损失。
鲤城法院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克服侥幸心理,切勿一味贪图高息利益,充分认识到民间“标会”倒闭的高风险性,最好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民间“标会”活动,避免掉入民间非法集资“陷阱”,造成个人财产严重损失,一辈子辛苦钱打水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来源:泉州晚报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洪金建
编辑:黄珊
审核:赵鹏云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