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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脑”产品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四项权利

作者:刘俊海    转贴自:法制日报    点击数:2794


  原标题:“补脑”产品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四项权利

  对话人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 刘俊海

  中国农业大学副教授 朱 毅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教席研究员 孙娟娟

  《法制日报》记者 赵丽

  《法制日报》实习生 刘雪妍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中无“补脑”

  记者:我们在电商网站的搜索栏里输入“补脑”两字,关联词就自动跳出了“补脑,增强记忆力”“补脑丸”“补脑汁”等字样。在搜索项中,一些保健食品甚至直接打出了针对中高考考研考证的招牌,有的干脆命名为“脑轻松胶囊”“健脑胶囊”,并宣传可改善记忆、增强记忆力、增强集中度等。

  朱毅:在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中,“补脑”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市面上所谓的“补脑”产品多是将辅助改善记忆力、缓解疲劳、提高免疫力等列举在一起,宣称产品具有“补脑”功能。实际上,在对普通人群的观察研究中,没有发现此类产品对人体大脑功能具有促进作用,有些人感觉自己大脑功能有明显改善,多数是受心理暗示的影响。

  人的大脑在3岁时就已经发育完全,之后使用任何产品都很难产生促进发育的明显效果。市面上的“补脑”产品最多提供营养,保持大脑正常运作,不能够促进大脑发育。因此,打着“补脑”旗号的这些产品,都有夸大和虚假宣传的嫌疑。

  记者:很多家长为了帮助孩子提高学习成绩,会买各种各样的“补脑”产品。我们注意到,在一年一度的中高考前夕,甚至是大中小学生的期末考试阶段,看着家中辛苦学习的孩子,有些家长花大价钱买来“灵丹妙药”,期望短时间内能提高孩子的集中力和记忆力。不过,这些钱可能都白花了。

  朱毅:我们常说“垃圾食品”,实际上,超过人体正常需要的营养成分都可以称为“垃圾”。同样,保健品中提供的超过人体正常需要的营养也是“垃圾”。

  孙娟娟:保健食品作为一种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应当通过标识强制标注的信息,这其中便包括了针对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的规范要求。在这个方面,我国的监管方式主要是目录制,即由主管部门确认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相应的,在这一范围内,生产经营者根据其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及其功能进行相应的标注。

  到目前为止,根据上述法定要求,保健食品的功能范围内并不涉及“补脑”这一功能。

  对此,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在此基础上,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也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包括保健功能。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是合格的普通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也规定了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补脑”产品宣传误导消费者

  记者:最近,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提醒称,我国从未批准过任何“补脑”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市面上所谓的“补脑”功能的保健食品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朱毅:目前的科学研究还没有搞明白大脑整体的运作机制,国家食药监总局没有批准“补脑”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以免不法商家打着“补脑”的旗号进行非法盈利,同时也给消费者提了一个醒,避免消费者坠入“补脑”产品的消费陷阱。

  孙娟娟:对于消费者而言,一些产品标识或者广告披露信息的最大问题在于误导性,其表现为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等。相应的,“补脑”这一尚未经科学论证的功能便是一种虚假陈述,违反了有关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的要求。实务中有许多普通食品试图通过这样的宣传来吸引消费者,即便产品本身合法,这样的信息披露也有误导消费者的违法性。

  记者:保健食品是特殊食品的一种,不能代替药物,食品(含特殊食品)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作用。保健食品须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才能生产销售。食用非依法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而生产销售此类保健品也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刘俊海:市面上所谓“补脑”的保健产品的确存在误导消费者的现象,“补脑”这两个字,实际上就很有误导性。首先这个产品名称就存在误导,其次还有商标的误导、价格方面的误导以及原材料的误导,最主要是功能和营养成分的误导。

  具体到侵犯消费者的权利,第一,恶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不知道这种产品有营养还是没营养,对补脑管用不管用;第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第三,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第四,还可能侵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比如有的“补脑”产品还加西药,甚至添加兴奋剂,这就影响了孩子的身体健康。所以,所谓的“补脑”产品至少侵害消费者的四大权利: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

  多部门协同合作消除监管盲区

  记者:在我们的调查中,很多消费者反映,此类“补脑”产品一直存在,甚至有80后表示十年前自己参加高考时就服用过各式“补脑”产品。既然我国从未批准过任何“补脑”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为何仍然打着“补脑”的旗号在公然售卖?

  孙娟娟:目前针对这一类在食品标识或者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已经通过执法、司法突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但网络销售的增多又加剧了这一问题。因此,需要加强平台对于入网生产经营者的审查和管理义务的履行。此外,国家食药监总局通过《关于高考期间保健食品的消费提示》的努力也表明,我国食品安全消费环境的净化也需要更多的风险交流,以此来提高消费者对于包括保健食品在内的安全消费的认识。

  刘俊海:现在“补脑”产品乱象很多,我认为原因有三个:一是生产厂家和销售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缺乏对消费者的尊重,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第二个原因是消费者不理性、不成熟的消费心态,迷信商家的推销广告;第三个原因在于监管有盲区有漏洞,因为广告是工商部门管理,广告法的执法部门是工商部门,可是食药监部门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对保健品进行监管。

  下一步,我觉得就是要铸造监管合力,消除监管盲区,推进协同监管的转型,特别是食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合作。另外,涉及以诈骗为目的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还需要公安机关介入。所以,我认为一定要做到法治监管、透明监管、协同监管、精准监管、从严监管、信用监管。信用是保健品市场监管的目标,尽快建立信用体系,同时信用也是净化保健品市场的一个手段和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