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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小三开房 妻子捉奸拍裸照反被判有罪

作者:中国品牌总网    转贴自:     点击数:1489


     俗话说“捉贼要捉赃,捉奸要捉双”,在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后,不少人首先想到的就是捉奸,获取配偶的出轨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如果手段不合法,往往适得其反,原本是婚外情的受害者却成了侵犯他人隐私的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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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女士是福建人,40多岁,10年前,她与年龄相仿的崔先生结婚,并生有一子。

     近年来,崔先生的事业蒸蒸日上,在外地办起了工厂,但因为工作需要,他长期住在外地工厂,与妻子两地分居。时常陪伴在崔先生身旁的,是30多岁的秘书柳小姐。由于工作关系,两人交流越来越多,久而久之竟发生了恋情,并且同居。(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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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女士渐渐感觉到,丈夫每次从外地回家对她都很冷淡,因此对丈夫起了疑心。

     不久后,崔先生与柳小姐的恋情传到方女士的耳中。自此,夫妻间多次吵架,方女士提出离婚,可崔先生不同意。于是,方女士叫弟弟帮忙“监视”崔先生和柳小姐的行踪。很快,方女士的弟弟发现,姐夫崔先生与柳小姐进入某酒店开房,立马通知姐姐。

     当晚,方女士带上相机与其弟弟等三人,强行闯入崔先生所住的房间,并用相机拍下了崔先生与柳小姐在一起的裸照。随后,双方发生了一番争吵。方女士当即要求离婚,崔先生考虑会影响孩子,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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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看私下协商离婚不成,方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同时要求丈夫提供经济补偿2万元。方女士在法庭上提供了丈夫与柳小姐在酒店中的裸照,这一下柳小姐不干了,她宣称方女士的行为侮辱了自己的人格、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也告上法院,要求方女士赔偿精神损失费5千元,交出全部照片及底片,并公开向她赔礼道歉。

     不过,法院认为,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生活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两个方面。在本案中,从方女士对照片的使用情况看,方女士拍照的目的是为证明其丈夫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故方女士主观上没有披露隐私的故意,仅将其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用于向国家审判机关出示,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宣扬,因此并未造成柳小姐社会评价度的降低,不构成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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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方女士未经许可且未获法律授权就带人强行进入柳小姐所住的酒店,扰乱了柳小姐的生活安宁,侵犯了隐私利益,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向柳小姐赔礼道歉。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三人在诉前达成私下和解协议,崔先生表示愿意与方女士离婚,同时给予经济补偿金2万元,方女士向柳小姐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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