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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与情人同居生下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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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色11月20日讯 (通讯员 黄丽研)2014年11月20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个故意伤害罪犯作出执行通知书,该案被告人覃某东将被送往监狱执行刑期。覃某东与已婚妇女覃某同居并有了一个儿子,后被覃某家人反对两人交往,覃某东要求继续共同居住并抚养孩子,遭到覃某拒绝,两人起争执,覃某丈夫莫某昌见状抓住覃某东的脖子,覃某东拿刀捅中莫某昌腰部后逃跑,莫某昌因流血过多死亡。

    覃某东与已婚的覃某非法同居,二人于2013年5月生育一男孩。期间覃某未与其丈夫即被害人莫某昌办理离婚手续,且经常回去与莫某昌一起生活。2014年2月1日晚上,应覃某的邀请,覃某东带着儿子到覃某娘家一起吃晚饭。同桌吃饭的亲属均认为覃某和莫某昌是合法夫妻,故反对覃某东与覃某来往。覃某东当面未提出异议,但吃完饭回家后覃某东多次打电话给覃某要求继续一起生活并帮带小孩,遭到覃某拒绝。后覃某东电话要求覃某在村头等候。当晚22时许,覃某东持一把单刃尖刀回到覃某娘家屯头,见到覃某、莫某昌两人站在该屯头,即冲向覃某想抓住她,但覃某跑开,这时莫某昌过来抓住覃某东的脖子,覃某东便拿左手中的单刃尖刀捅中莫某昌的右腰部后逃跑。莫某昌因流血过多当场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莫某昌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右肾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4年2月3日下午,覃某东回到家中,在家人劝说下愿意投案自首。公安民警到覃某东家将其抓获。覃某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事实。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东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覃某东及其辩护人提出是被害人莫某昌先冲过来抱住被告人覃某东的脖子,被告人才持尖刀捅被害人莫某昌一刀,被害人莫某昌有一定的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当日,被告人覃某东冲向覃某想抓住她,这时莫某昌过来抓住覃某东的脖子,其目的是阻止被告人覃某东伤害覃某,未对被告人覃某东实施不法伤害,并无过错。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覃某东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覃光东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覃某东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可对被告人覃某东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认定被告人覃某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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