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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省工商发布投诉案例提醒

作者:年旭春    转贴自:时代商报    点击数:621



  快递邮坏东西应按约定赔、网上销售的商品依然要提供三包、网购商品七日可无理由退货……昨日,辽宁省工商局公布了今年以来几起涉及网络购物的典型投诉案例,省工商局表示,希望在“双十一”来临之际,给有网络购物打算的消费者以提醒。

  快递邮坏东西应按约定赔

  案例:今年6月,盘锦市一消费者刘先生在某快递公司办理发往广东省物品的保价快递服务,物品寄到后发现已经全部损坏,无使用价值。消费者与快递公司交涉,不过一直没得到赔偿,无奈消费者寻求工商部门帮助解决。经工商部门调解,经营者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消费者500元。

  点评: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快递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当保证消费者的物品完好,现消费者物品损毁,快递公司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这势必会造成一定损失。建议消费者根据所发快递物品价值而定是否办理保价,也提示消费者接到物品时当场验货,以免事后发现物品损毁索赔困难。

  网上销售的商品依然要三包

  案例:1月21日,外地消费者栗女士拨打沈阳市12315电话申诉:她花费2099元网购一款计算机显示卡,使用后显示卡出现温度过高、风扇不转等故障,寄到沈阳三好街某专卖店维修。20余天后没有任何消息,栗女士多次催促没有结果,最后在网络上卖家把她拉进黑名单拒绝处理。经工商部门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全额退款2099元。点评:本案中,依据《消法》和《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虽然是网上经营,但经营者也应依法承担其产品三包责任。被诉方是修理者同时也是开网店的经营者,没有尽到经营者和修理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网购商品七日可无理由退货

  案例:今年8月16日,柴先生在某网店购买一支钢笔和一把理发刀具,价值40元。店家于8月18日发货,8月25日柴先生收到货后,发现商品是旧的,联系店家要求退货,并提出店家付运费,店家不同意,消费者向12315投诉。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货,并承担运费。

  点评:新《消法》颁布后,对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行为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完全符合退货的规定,商家应为消费者退货,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不宜退货的商品有:(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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