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唐家一男子袁某与妻子发生争吵,遂对妻子实行家暴,甚至将剪刀插入妻子喉咙。在认为妻子死亡之后,袁某便自残及跳楼自杀,后两人均被成功救治。袁某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获刑11年,后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并非杀人,只是伤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维持了原判决。
案情:杀妻后自杀
袁某与被害人赖某为夫妻关系。2013年10月5日6时许,袁某在住处珠海市高新区唐家,因家庭矛盾与赖某发生争吵。激愤之下,袁某持一把剪刀,问妻子赖某是不是想死,随后将剪刀插进赖某的喉咙,其间赖某叫袁某不要杀她。袁某拔出剪刀后,因赖某挣扎时对其拳打脚踢,便又到厨房拿出菜刀,用菜刀的刀背敲打赖某的头部,并用刀刃压着赖某的喉咙往下拉,致其喉咙出血(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袁某以为杀死赖某,便自残及跳楼自杀。
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赶至案发现场将袁某送至医院救治。袁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赖某住院期间,袁某的家属代为支付了医疗费共计31858 .87元,未支付其他医疗费,亦未进行其他赔偿。
法院:属杀人未遂
一审法院认为,袁某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袁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随后袁某上诉提出,其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
二审法院认为,袁某用剪刀插被害人赖某喉咙后,被害人赖某恳求“不要杀我”,袁某无视该请求,用刀背敲打被害人赖某头部,在被害人赖某倒地后,上诉人袁某从被害人赖某后面用手拿刀刃切被害人赖某的喉咙。袁某明知上述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赖某死亡的后果,还继续行凶,杀人主观故意明显。因此,对上诉人袁某提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予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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